外资管辖权弱化下完善我国外资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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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国际投资在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下,自由化趋势不断加强。为了适应、促进和保障国际投资自由化,国际投资法产生了以提高投资待遇、加强投资保护、促进投资准入自由和投资争端解决国际化为特色新的发展。然而,在全球化、投资自由化的大背景下国际投资法又出现了另一个新的现象——东道国的外资管辖权不断被削弱。其主要表现在东道国对外资的引导和准入方面。根据传统国际法,东道国可以根据本国的自身情况、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相关法律。东道国对外资的市场准入、投资领域、经营活动等均享有专属管辖权。20世纪80年代前的投资条约均不涉及市场准入的自由化。但随着全球化的步伐不断加快,跨国投资日益频繁,东道国在外资准入和引导方面开始不断受到双边及多边条约的挑战。投资自由化要求各国放松对外资准入的限制、允许外资自由进入,在外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国民待遇。晚近出现的一些双边和多边投资协定中已经体现了这一准入自由化要求。尤其在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的推动下,在准入阶段实行国民待遇己经成为其缔结国际投资条约的普遍条款,但是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对此还尚持谨慎的态度。因为对于经济水平及对外资管理水平还不甚高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准入阶段实行国民待遇将会大大削弱国家对外资的管辖权,从而对国家的经济主权造成冲击。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积极地采取各种鼓励政策吸引外资,且对外资准入的政策越来越宽松,当前国内立法趋势已经表明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正积极投身于WTO投资框架下的投资自由化。然而,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加入经济全球化,获得经济发展新机遇的同时,经济主权也同样面临较大的挑战。考虑到我国经济的长远发展,倘若我国一味履行WTO投资框架内的各项义务,减少投资准入和经营限制,继续实行外资优惠条件,势必对我国未来经济产生无法补救的负面影响。当前我国仍处在经济体制转型期,经济体制和市场结构尚不完善,国家产业中的许多结构性和经济性缺陷还将长期存在。如何合理利用外资而非被外资所利用,如何合法利用WTO体制规避我国应承担的相关WTO投资框架内的投资义务,以取得利用外资的最大利益是一个法律学习者应当深思的问题。本文试图从国际投资法的角度,详细、充分的阐述国际投资领域的新趋势——东道国外资管辖权的弱化,并分析在此趋势下中国所受到的影响,以此作为我国外资立法完善的指导方向。针对我国现行外资法体系,全面、客观地分析我国外资立法存在的诸多问题,最后重点提出完善外资立法,建立统一、科学、有一定前瞻性,且符合国际发展趋势的外商投资法律体系的构想。本文具体结构如下:第一部分,从各国国内规范和国际投资规范即双边、多边条约的变化出发,简要概述晚近投资自由化的趋势。第二部分,从外资管辖权的概念入手,概述了投资自由化与外资管辖权弱化的趋势,进而深入分析外资管辖权弱化的表现形式和途径。第三部分,从我国作为资本输入国和资本输出国的两个角度,谈外资管辖权弱化对我国的影响,从而讨论我们应如何正确看待投资自由化带来的这一新问题。第四部分,对我国外资立法现状进行概述,指出我国外资准入制度逐渐宽松的趋势,然后对我国现行外资立法存在的缺陷进行解析。第五部分,以“国家利益优先”为原则,对完善我国外资立法提出了若干个人构想和具体立法建议。外资立法的完善是一项系统工程,应有破有立。既要大刀阔斧的改革,又要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既要综合考虑国家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又要综合考虑国际投资法新的发展趋势和本国国情。通过完善外资立法,既达到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又能有效维护自己的经济主权,在激烈的经济竞争中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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