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正犯基本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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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正犯是刑法理论中十分重要的一个问题,研究间接正犯对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在借鉴他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具体探讨了间接正犯的概念、类型、着手和未完成形态,并在参照外国立法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引入间接正犯的设想。间接正犯概念的界定是研究间接正犯的前提,笔者从各国刑法理论对间接正犯的定义入手简单的把间接正犯概念类型归纳三类:高度概括性概念、列举式概念和从间接正犯本质入手的概念。通过对三类概念的分析研究,笔者认为间接正犯是指行为人自己不直接实施犯罪行为,而是利用符合法定情形不和其本身形成共同犯罪关系的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正犯形态。笔者还具体分析了五种不同的类型: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利用有故意的工具、无身份者利用有身份无故意者、利用他人的自害行为、不知情的被利用者中途之情的场合,通过详细论述界定了该五种情形是否属于间接正犯的情形,并具体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本文还着重研究了间接正犯的着手问题,因为犯罪中实行行为着手的问题本身就十分复杂,而间接正犯行为本身又具有复合性,因此,间接正犯着手的标准也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者的问题。本文在有关实行行为着手标准的各种学说之上详细介绍分析了间接正犯着手的四种不同的标准,通过论证分析,笔者认为间接正犯的着手标准应该是采用利用者说。间接正犯的未完成形态同样是间接正犯的基本问题之一,笔者对间接正犯的预备形态、中止形态和未遂形态的认定和存在的类型都做了详细的论述,并都结合我国现行刑法的有关规定,做出了具体的界定。理论研究的价值在于其对实践的指导作用,本文的最后是在上述有关间接正犯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引入间接正犯的一个立法设想。该设想整合了大陆法系的分类方法和我国现有的分类法,采用分工分类法和作用分类法相结合的分类方法,即在定罪层面上以分工分类为主,在量刑上,以行为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具体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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