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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我国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间接正犯”这个来自德日刑法学的概念,在我国的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已经成为一个不能忽视的重要存在。从学说史上看,间接正犯是为弥补共犯规定之不足由学说和判例创造出的概念,这种“替补”身份和它在刑罚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它备受争议的理论品格。由于理论基础不同,各国刑法学者对间接正犯的概念界定也各不相同。在工具论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定义方式的优越性,对间接正犯的定义应当把握其作为正犯的正犯属性和非直接正犯性两点。 间接正犯的正犯性本质问题是间接正犯理论的核心问题,也是在立法上如何体现的难题。围绕该问题,首先,从理论层面讲,学界分别从正犯理论和共犯理论的角度展开了激烈的探讨。从正犯和共犯的关系角度论述间接正犯的理论地位和意义,并不能积极地揭示间接正犯的本质,该问题只有在正犯理论中才能得到充分的解决。在探讨间接正犯的正犯性各种理论中,行为支配论兼采工具理论、实行行为论等各种学说的优点,指出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之间是绝对优越的支配与控制关系,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其次,从立法层面讲,各国立法对间接正犯规定从无到有,目前主要存在“道具型”和“共犯型”两种形态。总之,用行为支配论来解读间接正犯的正犯性,为间接正犯范围的界定、类型的规范提供了可操作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