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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规约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规范,它是民众对于民间组织内部事务实行自我管理与自我约束的成文规则。公共领域并不只是国家的独占领地,公共领域的规则也可以由民间的社会主体加以制定,民间规约是民众行使自治权的体现,它对于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秩序的规范有着重要的意义。在近代的中国社会,民间规约与国家制定法在社会秩序的管理上共同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与功能,二者之间既相互联系,互相补充又时有冲突。而消费者合作社规约作为一种更加具体与特殊的民间规约,既具有民间规约的一般特征又具有其自身独有的价值,研究近代社会的消费者合作社规约是我们研究近代社会民间规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我们认识近代社会法律体系的整体面貌有着重要的意义,并且对于当今社会如何引导民间组织的发展与调整民间性自治规范有一定的借鉴价值。消费者合作社规约产生于近代社会供给制的背景之下,是以消费者合作社这样的组织形式,在一定的范围内以实现民众物质资源的需求和一定层面的社会管理为目的的规范,在表现形式上其往往以消费者合作社章程的形式出现,也并存其他的表现形式,从广义的角度上来看,消费者合作社规约属于民众和民间组织行使自治权的体现。对于消费者合作社规约的研究既要探讨它在近代社会发挥的功能和作用,又需要探寻其对于当今社会的价值,这也是我们研究消费者合作社规约的意义所在。消费者合作社规约与国家制定法以及其他形式的规范之间的内在联系也是本文的研究重点,从良性的角度来看,消费者合作社规约与国家制定法相辅相成,对于制定法的不足之处具有重要的补充作用,二者之间也往往形成了一种良性的互动,互相汲取各自内容与原则上的优点;当然消费者合作社规约也有自身的局限性,自治规范缺乏强制力的保障,以及规约中的某些具体规定与国家制定法之间存在冲突,所以当规约与法律冲突时,我们应当如何进行合理的取舍与协调,同时消费者合作社规约对于当今社会行业自治领域的借鉴以及对于解决社会问题的参考价值也值得我们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