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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在处于社会主义转型的改革时期,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流动商贩大量存在,流动商贩无照经营的法律治理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是整体没有达到理想的效果。由于流动商贩无照经营属于事实违法状态,流动商贩问题的反复出现、城管人员执法的不规范,引发的暴力事件近几年一直有所发生,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 法律治理流动商贩无照经营的前提就是明确流动商贩的无照经营的概念。这些主要由社会底层人员组成的群体,多数是弱势群体,如下岗员工、农民工、残障人士、待业人员。他们在面对强烈的生存压力之下选择流动无照经营。流动商贩给社会带来了有利方面的同时,也带来了威胁和弊端。在治理的过程中,面对这个特殊群体时,往往忽视了他们在法律上的地位,作为“非正规经济”,他们享有的生存权、营业权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陷入治理流动商贩的困,首先是由于没有正视流动商贩的合理地位,其次是立法的缺失和不完善;再次就是在治理流动商贩无照经营的执法过程中的不规范,最后是因为我国单纯的行政管制和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单一的管理模式。结合国外的经验,不管是美国的“街头集市”模式、法国的“跳蚤市场”模式、德国的“无为而治”模式还是韩国的“道路文化”模式,都是在保障流动商贩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进行规范和管理。所以,需要转变治理理念,改变单纯以行政法治理的理念。完善立法,不仅赋予流动商贩合法地位,而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的约束和统一的执法规范。创新管理,划分不同的区域,规定具体的营业时间,政府各部门之间加强合作,改变“一刀切”的执法原则,注重教育和疏导,文明执法,创新管理组织,提高流动商贩自己守法的意识以及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保障,这些都会促进流动商贩无照经营的治理。政府以追求公共利益为目的去规范流动商贩无照经营的行为,依法管制,但是又能承认他们在法律上的地位和赋予他们相应的权利,不仅保障了人权,也能在建设服务型政府、法治政府的过程中管理好流动商贩。从而达到多赢的效果,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