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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风险是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长期以来为人们所忽视。近年来造成了国际金融机构惨重损失,引起了业界高度注意。作为防范操作风险的阶段性努力成果,《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界定“操作风险”的基础上,首次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范围,直接推动了操作风险监管实践。
在国内,操作风险成为我国银行业许多问题的“重要根源”。高比例的管理层欺诈,给我国银行业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本文从外部环境缺陷、政府监管缺陷、银行内部约束缺陷三个方面,分析了造成这一问题的制度成因和技术成因,重点对经济立法的偏颇、监管理念的错位和银行操作风险管理实践进行了分析。
本文考察了巴塞尔委员会的操作风险监管文件及实践,分析比较了操作风险资本监管方法,评价了实施操作风险监管的影响。《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出台与美国的大力推动密不可分。因此文章介绍了美国实施操作风险监管的历史发展,比较了中美银行内部审计的差异,分析了操作风险监管立法及联邦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程序及技术手段,展望了其改革措施。香港是世界上第一个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地区。因此文章考察了香港银行业的操作风险监管,反映出建立在资本充足率约束基础上的银行职业道德培养、强调经理人责任的内部控制以及持续不断的监管改革是香港成功的操作风险监管关键。
文章最后考察、评价了我国操作风险监管的法律实践,指出我国的成绩和不足。进而从政府监管的改革、内部约束的改进、信息透明度的增强三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操作风险监管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