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研究——以《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实施为视角

来源 :西北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trgo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操作风险是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长期以来为人们所忽视。近年来造成了国际金融机构惨重损失,引起了业界高度注意。作为防范操作风险的阶段性努力成果,《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界定“操作风险”的基础上,首次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范围,直接推动了操作风险监管实践。 在国内,操作风险成为我国银行业许多问题的“重要根源”。高比例的管理层欺诈,给我国银行业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本文从外部环境缺陷、政府监管缺陷、银行内部约束缺陷三个方面,分析了造成这一问题的制度成因和技术成因,重点对经济立法的偏颇、监管理念的错位和银行操作风险管理实践进行了分析。 本文考察了巴塞尔委员会的操作风险监管文件及实践,分析比较了操作风险资本监管方法,评价了实施操作风险监管的影响。《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出台与美国的大力推动密不可分。因此文章介绍了美国实施操作风险监管的历史发展,比较了中美银行内部审计的差异,分析了操作风险监管立法及联邦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程序及技术手段,展望了其改革措施。香港是世界上第一个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地区。因此文章考察了香港银行业的操作风险监管,反映出建立在资本充足率约束基础上的银行职业道德培养、强调经理人责任的内部控制以及持续不断的监管改革是香港成功的操作风险监管关键。 文章最后考察、评价了我国操作风险监管的法律实践,指出我国的成绩和不足。进而从政府监管的改革、内部约束的改进、信息透明度的增强三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操作风险监管的设想。
其他文献
本文的写作源于对社区矫正制度本土化及其长远发展的思考.笔者试图通过对矫正功效评估体系建构,以加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实证主义研究,更好地沟通经验理性与建构理性,希望对建
分公司作为总公司扩大经营规模、增强业务能力的一种方式,被广泛运用于经济领域当中;而分公司作为一类客观存在的经济组织,其行为不仅同总公司的利益紧密相连,也与其内部员工、消
学位
近年来,许多重大的法律事件或案件都体现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碰撞与冲突,诸如“延安黄碟案”、“孙志刚案”、“不动产征收引发的问题”等等。“法律人”从不同的角度对公权力与
商业秘密作为一项特殊的无形资产,能给权利人带来实际或潜在的经济利益、竞争优势,是现代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和工具。随着人类进入知识经济时代,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在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