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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新审计准则确立了“风险导向审计准则”,2007年中注协印发的《关于推动事务所做大做强的意见》以及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的《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即国办56号文件)等,这都在客观上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实行行业专门化经营提供了有利条件。审计师的行业专门化经营是相对于规模化发展而言另一种行之有效的发展方式,其实质是事务所一种内涵式的“做专”策略。当前国外对于审计师行业专长领域的研究比较深入和广泛,国内在近几年来研究也开始升温。国内现阶段行业专长的研究多是针对其本身的理论综述、行业专长同审计质量、审计定价及其绩效方面的研究,其中审计师行业专长与审计质量关系的研究尚未得出一致的结论。基于此,本文准备研究基于不同客户规模水平和事务所规模水平影响下,审计师的行业专长与审计质量的相关性,以期为事务所今后发展行业专长提供有益的经验证据。本文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以2002到2009年被中国证监会处罚的舞弊上市公司为样本,构建了关于审计质量的逻辑假设,采用二元Logit回归模型分别验证了本文的逻辑假设。通过多元回归分析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审计师行业专长有助于提高审计质量。本文验证了审计师的行业专门化程度与签署标准审计意见的概率显著负相关,从而从舞弊上市公司的角度证明了行业专长可以提高审计质量和绩效水平,降低审计师签署标准审计意见的概率。这也在宏观层面为我国政策层今后大力提倡行业专门化经营提供了依据。第二,在大客户市场上,审计师的行业专长对审计质量的提高作用受到限制和消弱,客户规模的提高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了行业专长的绩效水平。本文发现大客户市场上审计师行业专门化程度与签署标准审计意见的概率虽然负相关但不显著,从而验证了以上结论。这为事务所今后如何在大客户市场上趋利避害,发挥行业专长的优势、以提高审计质量提供了宝贵的经验。第三,国内“十大所”行业专长对审计质量的促进作用并不显著高于其他中小事务所。通过检验,国内“十大所”和非“十大所”的行业专长与签署标准审计意见的概率均为显著负相关,并没有明显的区别。说明从行业专长的角度看,规模较大的事务所审计质量并不一定显著高于其他中小所,其有可能是按照面临的法律诉讼风险、审计客户的风险程度等来安排审计资源,加之其承受由于审计失败造成的诉讼赔偿的能力较高,在对审计质量的重视上可能不如中小事务所。所以,国内大所也应当重视总体审计质量的精益求精,以质取胜。第四,客户规模增大对提高审计质量的抵消作用同样适用于国内“十大所”,说明尽管具有较高的行业专门化程度和独立性水平,规模较大的事务所在面对大客户时也难以保持其应有的独立性和谨慎性,这可能是由于审计师对某个行业大客户的经济依赖性或是为抢占市场份额而有所让步。此外,为了提出一个客观可行的政策建议,本文还通过调查中国的审计市场集中度来反映当前我国审计师行业专长的现状,调查结果表明我国当前行业专长的水平仍然比较低,与国际大所差距明显。在这种形势下,结合实证研究结果,本文认为在政策上需大力鼓励事务所发展行业专长。审计师在面对大客户时应当保持自身独立性,并通过多元化行业收入来降低经济依赖性,提高自身的谈判水平和抗压能力;在面对中小客户时推行成本领先战略。同时,国内大所应当重视自身审计质量的提高,发展行业专长,提高市场竞争力。政府部分也应当采取多种优惠措施和行政激励以便促进行业专门化经营在我国的迅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