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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史料田径运动在体育运动发展史中独树一帜,它不仅是田径竞赛形成标志,也是运动竞赛的萌芽,且到十三届古奥运会仅设有田径竞赛项目。在各种综合运动会田径运动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是参赛者必争之项,田径运动没有分项,共有46个小项,其中包含男子的24项,女子的22项,因此,素来有“得田径者得天下”的美称。但令人叹息的是一直以来我国田径运动的发展不尽人意,从事物普遍联系与永恒发展的观点来看,田径运动的发展与多种因素相联系,经分析影响田径运动发展除体能、技能、战术、种族特点等因素外,田径竞赛规则的在其规范发展中必不可少;田径竞赛规则呈现出的永恒发展性,其改变必然会对运动项目发展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冈此,分析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显得十分必要。运用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中的对立统一规律来分析田径竞赛规则与田径运动发展之间的关系,两者之间既对立又统一。对立统一规律强调的方法论就是一分为二的看待问题,两者相依存、互转化。休茨认为目的、手段、规则和游戏态度是完成体育运动的必要四因素,充分说明规则对于田径运动合理、顺利的进行是必不可少的。田径竞赛规则为竞赛的直接或间接参与者提供了行为标准或禁止事项范围,其目的在于保证参与者之间的平等性及竞赛的公平性等以实现比赛合理有序的进行。从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观来看任何体育活动及其组织都受社会生产方式的影响,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解放,与之相联系的田径竞赛规则随之更新,使相应的运动项目发生变化,具体发现为田径运动技战术不断精细化、巧妙化,训练方法的多样化,对裁判工作提出了更多、更高、更细的要求,同时也使竞赛环境更加公平化、人文化、安全化及适应现代田径运动商业化的发展趋势。依据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中矛盾原理,田径竞赛规则与田径运动是矛盾对立的双方,田径竞赛规则能够促使山径运动发展,反之,田径运动的发展必须要求有与之相适应的田径竞赛规则的出现,两者之间相互促进着向前发展,构成矛盾事物发展的同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