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强制要约收购制度的法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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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要约收购作为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一项颇具特色的制度,自20世纪60年代在英国发展起来后,被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所采纳,但其并未成为一项被世界各国普遍采纳的制度。国务院于1993年4月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首次规定了强制要约收购制度,但在执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间,我国证券市场并没有发生一起真正意义上的强制要约收购,直到1998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与2002年颁布实施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大大降低了要约收购价格底线,并对要约收购价格实行了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的双轨制,要约收购这种股权收购形式才活跃起来。南钢股份收购案是我国证券市场第一例强制要约收购案,但其具体实施情况并不令人满意,或者说强制要约收购制度的核心价值——给予目标公司中小投资者在获得控制权溢价的基础上的退出机会——并没有在该案例中得到体现。本文以南钢股份收购案为例,在经济法的语境下,对强制要约收购制度进行了解读,并提出了相应的修改建议,以期为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本文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详细介绍了南钢股份收购案。通过该案例说明强制要约收购制度虽在该案例中首次得到适用,但基本上流于形式,其核心价值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实现。第二部分提出由该案例引申出的四个法律问题。第一,复星系的投资行为的性质是否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第二,该收购为自愿要约收购还是强制要约收购?第三,鉴于强制要约收购制度的实效较差,从理论上来看强制要约收购制度在我国的必要性与合理性。第四,就该案来看,强制要约收购制度实效性较差的原因是什么?第三部分针对四个问题进行法理分析:第一,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界定,说明复星系的投资行为的性质属于上市公司收购。首先,指明本文中所指的上市公司收购是“以上市公司为目标的收购”;其次,针对理论界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界定进行了分类总结,介绍了我国证券法规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的具体规定。从法学研究和实体法两方面指出,在上市公司收购的判定上,现在不再强调收购者的主观因素,而是在达到5%的临界点时,收购者就需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达到30%的强制要约收购触发点时,就需要适用强制要约收购规则。最后,指出南钢股份收购案中复星系的投资行为的性质属于上市公司收购中的间接收购。第二,复星系发出全面要约的行为的性质为履行强制要约收购义务。首先,介绍了要约收购的概念、特点;其次,指出依要约人是否自愿发出要约,要约收购可以分为自愿要约收购和强制要约收购,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强制要约收购是要约收购的一种;介绍了我国证券法规关于强制要约收购制度的规定,指出就我国关于要约收购这一上市公司收购方式的现行立法来看,我国适用了部分要约收购与强制要约收购相结合的制度体系;最后,指出复星系发出全面要约的行为的性质属于履行强制要约收购义务。第三,关于强制要约收购制度的理论解读。首先,介绍了我国证券市场所发生的一系列强制要约收购案例,说明强制要约收购制度在我国的实效性较差。其次,简单回顾了强制要约收购制度的起源、立法价值和部分学者提出的质疑,在经济法的语境下,依据“需要国家干预”这一经济法的核心理念对强制要约收购制度进行了解读,指出该制度实际上是法律意义上的干预方式。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存在诸多弊端,该制度在我国当前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最后,指明在南钢股份收购案中,强制要约收购制度虽没有发挥其核心价值,但至少在形式意义上还是为目标公司中小股东提供了一种权益保障机制。第四,对强制要约收购制度实效性较差的原因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进行了分析。首先,从宏观上来看,是由于其价值追求、整体环境以及配套法律法规等方面的问题;其次,从微观来看,是要约价格上的宽松性规定使得收购方发出的要约价格过低,不能反映出股份的价值,因而目标公司中小投资者不会去接受要约,从而导致该制度的实效较差。第四部分是对强制要约收购制度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建议。在肯定强制要约收购制度的价值的基础上,针对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2006年修订实施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强制要约收购制度的修改,笔者提出进一步修改与完善的建议:第一,对要约价格的规则设计做出修改。要约价格是决定强制要约收购制度能否发挥其核心价值的关键要素,而新修改的强制要约收购制度的价格规定反而更为宽松,使得收购人可以轻易规避该制度,建议对价格规定做出修改;第二,承担强制要约收购义务的收购者只能发出全面要约而不能是部分要约。因为我国规定全面要约与部分要约并存实际上不能充分地保护目标公司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建议取消强制要约收购制度中的部分要约;第三,对要约豁免条款做出修改。要约豁免一定意义上可以避免强制要约收购制度的僵化,使得善意的能够创造更大社会财富的收购不致因为强制要约收购制度而受到阻碍。但是由于我国在强制要约收购制度的适用上本来就存在形式性,因而必须严格要约豁免的条件;同时建议修改要约豁免制度对民营企业的歧视和对绩差公司的倾斜性规定;加强事后监管,以真正促进我国上市收购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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