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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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本罪实行行为是一个依赖于放火等行为而存在。准确界定本罪的构成要件存在很大的难度,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本罪却范围广、频率高。本罪的适用如果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这个问题不需要再去讨论,但本罪的部分判决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本罪的有些判决定罪量刑准确,对于完善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规范适用本罪都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有些判决没有规范适用本罪,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本罪构成要件的基本因素——“公共安全”和“其他危险方法”在理论界定上存在很大的争议和问题,没有统一界定的标准。司法人员对本罪基本要素掌握不准确,重刑主义思想的影响,司法解释的不严谨规定等原因都在影响本罪在司法实践中的不规范适用。本文通过对本罪司法适用的研究,希望对规范适用本罪提供一些帮助。论文第一章,对本罪的基本要素进行了论证。包括对本罪的客体即“公共安全”的界定;对“其他危险方法”的界定进行论述;对本罪的性质进行说明。论文第二章,通过对司法案件的归纳整理,对高空抛物、坠物的行为、抢夺司机方向盘、连续伤害行为等案件进行剖析研究,进一步研究本罪是否得到规范适用。论文第三章,针对司法实践中未准确适用本罪进行原因分析。司法机关对部分案件没有准确适用本罪在立法上、司法实践中以及社会层面存在一定的原因。论文第四章,规范适用本罪的建议。在论文第三章揭示原因的基础上提出规范适用本罪的建议,包括立法、司法以及社会层面上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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