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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金融安全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一方面可以通过对投资者提供必要的保护来维持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对会员证券公司进行风险监控,来避免和防范证券公司出现破产风险,进而维持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具有对投资者进行经济补偿和支撑金融市场信心的双重功能,因而受到各国都非常对投资者保护问题非常。我国于2005年6月颁布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2006年新修订的《证券法》也明确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的地位,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在万众瞩目中逐步登上了中国资本市场的舞台。这一制度的出台有利于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但保护基金如何在风险变幻莫测的资本市场中成功运作并起到有效的作用,仍然是一个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作为一项在国外较为成熟的制度安排,如何成功移植至我国证券资本市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运用比较法研究,将美国、加拿大、我国香港地区的相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并归纳出共性与差异性以期能在借鉴他们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进行本土化创新。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制度设计和具体政策安排还不是很清晰。《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规定过于原则,在实际应用中还存着许多问题。如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赔偿范围需要由“国家政策”确定;赔偿对象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一致:现行的赔偿程序过于复杂,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在赔偿程序中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致使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的职能被架空等等。本文通过对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现状分析,提出完善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法律制度的建议,其中重点论述了与投资者关系最为密切的保护基金赔偿制度。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将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赔偿对象界定为:在证券公司以从事证券交易为目的开设交易账户,或购买法定投资工具或基于经纪关系将资金、证券、其他资产托管与证券公司的投资者,要将证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人以及其他对证券公司经营不善负有主要责任的主体排除在外;对于赔偿范围我国可以借鉴发达国家保护基金的经验可适时扩大赔偿范围,将因证券公司不当的投资建议、违约、欺诈造成的投资者损失纳入保护基金的赔偿范围;赔偿程序可以以目前的程序为基础,但要简化环节,并且整个程序的设计应以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为主体,托管清算机构、地方政府起辅助作用。具体可分为公告、债权申请登记、甄别确认、支付赔付款四个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