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法律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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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作为社会投资者日益青睐的投资工具,为我国的经济、金融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证券投资基金在运行过程中,产生了不可避免的风险,给投资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这里说的风险并不是基金市场的固有风险,而是监管部门确定的固定管理费率所带来的风险。证券投资基金之所以受到广大投资人的青睐,是由于投资人只需支付一定报酬即管理费给管理人,就可以获得全部的投资收益。但是近几年来,关于基金管理费的争议越来越多,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现行的基金管理费收取模式造成了管理人旱涝保收,无论为投资人盈利或者亏损,管理人都可以获得高额的管理费;另一个方面,这种固定管理费引发了管理人在基金运营中的道德风险、不规范操作等行为,严重侵犯了投资人的利益。总之,固定管理费收取模式已经严重阻碍了基金业的健康稳定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呼吁改革现行的固定管理费率,这也引发了笔者对管理费法律规制方面的思考。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提出了现行管理费的收取侵犯了广大基民的财产安全权的问题,并论述了我国现行管理费的收取现状,即实行单一固定费率,并且禁止收取业绩报酬。这样的收取模式存在很多弊端,首先违反了信托制度受托人为委托人利益行事的本质;其次与基金业绩脱钩,降低了基金管理人的管理积极性;最后还可能引发一系列违法行为,扰乱金融秩序。通过分析指出投资人财产安全权受损的原因就是政府对管理费的规制不当。第二部分首先从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入手,分析了政府在此法律关系中的角色定位应是法律关系人,而不是直接当事人,政府处于居中裁判的位置,其职责是保护投资人的权益免受侵犯。然后论述政府对管理费进行合理规制的理论依据:第一,投资人在此法律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政府应履行职责倾斜保护;第二,政府的规制应该坚持合理原则,因为只有合理规制才能实现最大意义上的效率;第三,政府规制的实质就是平衡各方利益,因此其当务之急是要改变管理人与投资人之间利益失衡的现状。第三部分,首先分析了国际上通行的规制模式的优缺点,建议我国采用法律规制模式对管理费进行规制。其次,进一步分析了实践中管理费收取模式的优缺点,认为不对称的浮动费率是最合理的管理费收取模式。再次,还建议要根据投资风格的不同设置差异性费率。最后,为了保证管理费能够发挥最大效果,还应该完善管理人在管理费方面的信息披露义务,建立对管理人的信用评级制度,确保管理人能够忠诚、谨慎的履行受托人义务,保障投资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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