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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信托制度中重要组成部分的遗嘱信托从其诞生开始,就在分配被继承人的遗产、解决继承人之间的遗产纠纷、保障被继承人的意志在其死后能够得到贯彻以及在部分国家的税制下可以合理避税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就是遗嘱信托依托信托制度在受托人职责以及受托财产独立性上的独特设计,而在贯彻被继承人的意志方面显现出了传统继承制度所不能比拟的灵活性。因此,遗嘱信托制度也开始逐渐被从拥有信托传统的英美法系国家移植到了大陆法系国家,并被作为传统继承制度的辅助与补充,满足民众对私人财富分配的日益多样化的需求。在我国,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于2001年正式施行,遗嘱信托制度开始正式被法律确认。但是,经过至今十一年的社会法律实践中,遗嘱信托制度却依然可以说是“有名无实”,没能在继承领域发挥其应有作用。具体探究,导致上述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我国涉及遗嘱信托的法律条文过于简单且流于形式,在实践操作时存在“有法难依”甚至是“无法可依”的困境;其次,我国对遗嘱信托制度的立法存在逻辑上的冲突,导致在法律实践中难以得到适用;再者就是民众缺乏对遗嘱信托的认识,加之社会信任感的部分缺失。针对我国遗嘱信托制度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困境,笔者拟通过四个部分(共计四大章十小节)对此予以探讨。第一章:首先在第一节里对我国民众在经济快速发展、私人财富大量积累的背景下,对遗产分配提出的新的要求进行了考察,证明了虽然我国传统的继承法律制度仍然可以发挥着主要作用,但是已经不能完全满足民众对私人财富分配要求得多样化与自由化;其次,在第二节中承接第一节的问题,对遗嘱信托制度的独特功能进行分析探讨,证明了遗嘱信托制度凭借其三点功能可以作为传统继承制度的辅助,解决我国私人财富大量累积所带来的财富在代际间转移的问题。第二章:主要是遗嘱信托制度的研究,首先对该制度进行概念的界定,考察遗嘱信托制度的概念、特征并将遗嘱信托制度与相关的类似概念进行辨析;然后,结合当时我国《信托法》的立法背景,对其中涉及遗嘱信托的法律条文进行解析。第三章:主要是对各国(地区)的遗嘱信托制度的比较法考察,从遗嘱信托制度在英国的起源开始,探究遗嘱信托制度的形成背景;进而再转到全世界中信托制度最为发达的美国,考察遗嘱信托在美国的发展情况,对美国的遗嘱信托制度的立法进行探究,寻找可供我国学习之处;最后,再转到地理上临近我国,法治传统上与我国最先同属中华法系,然后又同属大陆法系的日本,考察遗嘱信托在日本的发展情况、立法概况以及其对遗嘱信托制度所作出的新发展,以期可供我国学习借鉴。第四章:在第二章对我国《信托法》的研究以及第三章对各国(地区)比较法考察的基础上,将我国遗嘱信托制度在目前发展中所遇到的困境总结为法律上的不足与社会层面上的障碍。对这两方面的问题进行详细的研究,并针对每个问题提出自己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