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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特许经营作为公私合作的典型形式,充分体现了“由契而治”的理念,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传统行政法单方管制缺陷。但由于私人主体具有逐利性本质,在特许经营实施过程中私人主体的高参与度使政府寻租的概率增加,公私主体为自身利益而共谋或单方面侵害第三人权利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将研究视角从特许经营协议双方转向协议外第三人,一方面能够填补现阶段理论研究的空白,另一方面有助于构建更为完善的政府特许经营制度,促进公私合作模式良性发展。通过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本文从四个方面对特许经营协议第三人权利保护问题展开论证。第一部分阐明了协议第三人权利保护的基本范畴,主要针对的是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概念以及协议第三人的界定问题。特许经营协议符合行政合同的“混合识别标准”,因此在法律属性上属于行政合同,其契约性和行政性从不同方面对协议第三人的权利保护产生影响,根据协议的行政合同属性,进一步运用类比推理的方法界定了协议第三人的内涵,并将其划分为代表个体利益的第三人和代表集合利益的第三人两类。第二部分对本文研究的核心展开法理分析,特许经营协议第三人权利保护的理论基础包括国家担保责任理论和权利保护的双重机制两个方面,运用其中蕴含的基本理念及分析思路,可对特许经营协议中的法律关系进行解构,通过将协议的存续期划分为特许经营权人的甄选、协议缔结和协议履行三个阶段,可以进一步辨明在三个阶段中存在的两组多边法律关系。第三部分从权利实现的制度保障和权利救济保护两方面,梳理了协议第三人权利保护现状,总结出当前第三人权利保护相关法律规范内容有所缺失、可操作性弱,以及救济保护过于单薄等问题。第四部分针对当前制度中的突出问题,对协议第三人权利保护的应然模式提出基本构想,在制度保障层面,应注重竞争程序的设计、公众参与机制的构建以及特许经营权人义务及法律责任条款的补充,对第三人权利的救济保护则应从行政复议制度的疏通、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国家赔偿制度的更新三个方面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