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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1的第六条、第七条对唯一住房强制执行进行了规定,但由于该司法解释仅仅是概括性规定,导致在执行实践中产生了诸多问题,如有执行管辖权的法院或是案件的执行法官,对于是否应执行存在很难达成统一意见的情形;为了达到逃避或阻碍执行的不正当目的,被执行人故意将其他财产进行处分或是隐匿,造成只有唯一的一套住房能够执行的情况;执行客体是唯一住房的案件类型不明确等。由于唯一住房执行的前提条件及方式法律没有详细的规定,因此执行程序中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没有规制的执行裁量权,导致法官与申请执行人权钱交易,滥用自由裁量权,侵害被执行人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理论界对唯一住房能否成为拍卖执行标的、如何执行等问题也存在颇多争议,缺乏深入研究和探讨。本文从保护被执行人的基本人权出发,论述被执行人唯一住房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在立法、执法上的解决措施,从而平衡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本文写作包括以下部分:引言部分,主要是对唯一住房强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困境做了简要介绍,并对国内外的相关研究成果进行文献综述,从而提出本文以基本人权作为切入点进行写作的创新点。第一部分是唯一住房强制执行之基础理论,包括唯一住房的概念及执行的理论基础两部分内容,该部分内容看似比较简单和理论,但却是不可缺少的,是法律限制被执行人唯一住房执行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主要是具体论述实践中唯一住房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六个问题,如执行与否存在争议、执行救济制度不完备、执行裁量权没有监督机制、强制执行行为侵害被执行人的居住权等,接着分析问题出现的原因,最后是理论走向实践,即从实务角度对唯一住房的执行进行了探讨。第三部分是从比较法方面进行的分析,笔者认为,“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通过借鉴我国台湾地区、日本、德国、美国的相关立法规定,笔者认为解决现阶段唯一住房执行中的问题,关键在于完善相关执行程序的立法,如量化生活必需住房的标准。第四部分是提出完善我国唯一住房强制执行的司法建议。包括从立法上,如量化生活必需房屋的标准及明确启动拍卖执行的前提条件和案件范围;制度上,主要从构建悬赏执行机制,解决唯一住房执行案件中其他财产难发现的问题;建立被执行人住房保障制度,是解决唯一住房案件执行难的关键,并能在提高案件的执行效率、保障基本人权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