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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居外地,行外途。“游”不固定,从容行走。从字面意思来看,旅游本身就涵盖了异地、放松等要求。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综合国力和我国公民的生活水平有了翻天覆地变化,据统计,我国公民享有的公共假期,包括52个双休日及春节、清明、五一、端午等总计已有115天。可支配收入的增加以及带薪休假制度的推广落实,使得我国公民的旅游愿望能够得以实现,对旅游市场发展的需求日益旺盛。此外,我国具有极其丰富的自然、历史和人文旅游资源,发展旅游业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我国壮丽的河山、悠久的历史文化以及多样的民族风情长期以来吸引着国内外旅游消费者前来观摩、体验。然而在旅游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各种侵犯旅游消费者权益的现象也数见不鲜。旅游市场由于旅游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致使价格秩序紊乱;旅游纪念品、土特产等旅游商品的质量问题堪忧;旅游经营者对自身旅游产品故意使用夸张甚至虚假的宣传手段从而吸引旅游消费者购买,然其产品与服务质量与宣传严重不符,甚至货不对板等现象严重损害了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影响我国旅游业的健康长远发展。 本文通过对旅游消费者有关概念及特征的介绍,围绕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现实问题展开。通过对《旅游法》法律条文的解读,与其他现行制度相配套,重点阐述旅游消费者权益类型、损害旅游消费者权益的表现形式、以及现阶段的维权方法和保护措施等存在的问题。通过文献研究、比较研究等多种论证方法,加以典型案例分析,最后从法律制度、政府监管、体系建设三方面入手,对我国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