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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冲突是一个较普遍的法律现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主体之权利的边界具有不确定性或模糊性,其中一方权利的行使与实现必然会导致对方权利的减损或者消弭。在知识产权领域,由于知识产权客体的特殊性,即“智力成果”的无形性特点,“一物多权”现象极为普遍,易产生权利冲突。权利冲突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立法的不完善,有权利滋生之间的相互排他性、模糊性因素,更受到社会发展、公众的法制观念等因素的制约。随着我国法治实践的日益深化,知识产权领域的权利冲突问题引起了学者的广泛关注与积极探讨。外观设计是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极为重要的一类客体,它既有版权属性,又具有工业产权性。《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外观设计也是作者的思想表达,然则,现行的《著作权法》对外观设计不明确保护也不排斥,由此极易产生冲突。现行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冲突的解决机制主要规定在《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著作权法》中没有对解决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冲突的规定,而外观设计专利因法律对“在先权绝对保护”而陷入被宣告无效的命运,从而浪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及司法资源,不利于我国社会的和谐发展。基于此,本论文运用法哲学、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的方法,论述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解决机制的不足与完善,以期减少冲突。本论文除引言结语外,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权利冲突一般理论的考察,比较分析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客体,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冲突的法律界定和构成要件;第二部分论述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冲突产生的原因及实质;第三部分主要论述现行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冲突解决机制法理依据,以及现行解决机制存在的诸多实体上及程序上的问题;最后一部分是提出完善现行解决机制的建议:希望通过对以保护合法在先权利,基于衡平理念实现利益均衡为原则,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为中坚,完善权利救济制度为保障的阐述,来从根本上减少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