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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侦查阶段,不乏频频出现“刑讯逼供”等违反程序法的现象。侦查阶段往往被认为是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益最易受到侵犯的阶段。我国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由于只涉及到庭审程序的改革,侦查程序仍然保留着“职权主义模式”。在这种侦查模式下,公民的基本权益很容易受到侵犯,国家的侦查权也很容易就被滥用。在人权保障理念已为国际社会所普遍倡导的环境下,我国已经顺应这种国际趋势,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的价值理念除了打击犯罪以外,更应该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并且保障人权尤其应该强调对那些在诉讼中处于弱势地位的被追诉人的权利的保护。由于侦控机关往往受自己侦控职能的限制,根本不能真正履行法律所要求的客观义务,维护被追诉人的权利。因此,我们有必要把人权保障的希望重新寄托于被追诉人自身以及他们的律师。鉴于被追诉人自身在辩护权的行使上又缺陷重重,因此,律师辩护制度是否完善直接对一国刑事诉讼中的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的程度就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并且基于我国刑事诉讼所体现的“流水作业式的诉讼构造”,我国的律师辩护只有从审判程序中走向审前程序,才能实现“有效辩护”,使被追诉人的权利得到真正的保障。律师是否为被追诉人进行有效辩护,很重要的一个前提是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能否得到保障。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显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人权保障。在我国,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明显地提前了,但遗憾的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辩护人的地位,因此,律师也就不能行使调查取证权。但是,侦查阶段却是证据收集、保全的关键阶段,律师在侦查阶段不能调查取证,在起诉阶段行使调查取证权又重重受限,直接导致庭审阶段的辩护苍白无力,流于形式。鉴于此,2008年正式实施的新《律师法》对律师的执业权利做了重大突破,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这一突破可以说是翻开了刑事诉讼法中被追诉人权利保障的新的一页,也提出了很多新的挑战。因此,本文将结合国内外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情况,从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的概述入手,并在侦查阶段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理论依据的指导下,分析研究我国刑事侦查阶段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现状,进而提出完善我国侦查阶段律师的调查取证权的相应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