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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随着信息化时代的来临,电子信息的使用已走进千家万户,融入了平常人的生活,现代社会人们有意无意地都在不断地在使用着电子信息或制造着新的电子信息。电子信息的蔓延也自然进入到了刑事司法的领域,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也日益重要。然而,这种由新技术带来的新的证据形态基于其独特性给原有的证据理论带来了全新的挑战,同时也给刑事诉讼司法实践带来了混乱。因而,在目前情况下如何对电子证据予以准确定位以及建立起合理有效的适用规则成为了学界亟待解决的理论问题。本文共分三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研究了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介绍了电子证据的相关基础知识、现有理论对电子证据的定位。现阶段,我国学界对电子证据法律定位的理论众多,本文重点介绍了目前最有影响力的三种理论:视听资料说、书证说和独立证据说,并一一对以上学说的理论争议进行了探究。在此基础上,笔者主张应当给予电子证据独立的证据地位,并对其进行了必要的论证和阐述。第二部分研究了电子证据的适用规则,介绍了美国电子证据的相关性规则、鉴证规则和电子证据适用中的最优证据规则的理论并随之将上述理论与国内理论作出了比较。同时文中以美国的案例实践为依托介绍了电子证据使用中对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这些内容为构建我国的电子证据的适用规则的相关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参考。第三部分笔者根据前面两个章节的论述进而提出了对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制度改革的建议。首先,针对电子证据定位混乱的问题提出了要对电子证据予以明确地独立定位,而在独立的定位中还需处理好现有证据类型与电子证据的关系。其次,提出了完善我国电子证据适用规则的建议。通过研究,本文认为鉴于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地位和其独特性,我国在立法中确立电子证据的独立的法律地位已实属必要。而对电子证据关联性的考量包含逻辑关联性和实际关联性双重含义。同时,电子证据具有脆弱性和易伪造性等特点,对其真实可靠性的鉴证也是对其使用的一个必需环节,而在对电子证据的鉴证中,不仅需要电子证据本身的内容信息加以佐证,而且更多地需要必要的外在的实物性基础证据加以证明,即作为证明待证事实的电子证据其本身需要其他证据加以支持。最优证据规则在电子证据的情况下很难适用,因此承认电子证据复制件与原件有相同的证明功能是诉讼实践的必然选择。电子证据材料并非都包含传闻的内容,而即使包含传闻内容的证据材料也在几种常见的情况下因为其具有具体情况下的可靠性保障而被视为对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