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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增加了“行为保全”的相关规定,标志着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临时性救济体系已基本完善,该体系与大陆法系国家中“假扣押”、“假处分”等保全程序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对应关系。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与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中对保全程序与配套措施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正与完善,尽量减轻保全担保的程序不完善对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寻求临时救济造成的阻碍,促进保全程序作用的充分发挥。而民事诉讼保全担保作为关键一环,在保全实践中是法官是否作出保全裁定的重要考量因素,前述提到的立法中并未对保全担保制度作出系统性的规定,过于原则性的立法与诸多漏洞使得各地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呈现出较大的差异。笔者试图通过对立法与实践现状的透彻分析,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保全担保制度的框架与内容,以实现在平等保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法利益的同时,避免保全担保成为当事人滥用保全程序的工具,使保全程序回归其设立初衷,保障诉讼程序的有序进行,维护司法权威。本文分为四大章节,第一章首先是对民事诉讼保全担保制度的简要概述,第一节从民事保全入手逐步引出民事诉讼保全担保,对其内涵和法律性质作出了较为全面的界定;就保全担保的特征而言,笔者主要关注了其与保全程序的关系、成立的单方性与强制性、形式与数额的可裁量性以及担保责任需另案确定这四个方面。第二节则是其与民事担保、民事执行担保的概念辨析,通过横向对比分析掌握保全担保制度的要点,使本文对保全担保制度的探究更具有针对性。第三节则是从学理上对保全担保具有的功能进行了细致分析,不同的功能选择均具有其合理性,但笔者以为我国民事诉讼保全担保制度应回归其本质,以平衡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利益为首要功能,将防止滥用保全程序和弥补申请人保全疏明的不足作为其衍生功能。第二章主要是从静态的立法和动态的司法实践两个角度,分为三小节对我国民事诉讼保全担保制度现状进行分析与考察。在立法上,通过归纳和梳理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对保全担保制度的相关法条,重点分析了我国立法对独立审查担保必要性的忽视、保全担保数额的确定不合理、保全担保方式的规范粗略、未明确保全担保责任承担以及保全担保解除机制不完善这几个方面的问题;在实践中,则通过总结各地高院的司法实践、裁判文书网相关裁判及部分地方法院的调研报告,发现多地高院在保全担保设立审查方面均对相关立法规定进行了变通,相关裁判也是以民事实体法为基础来确定保全担保责任的承担,并且大多数法院在保全担保解除的实践操作中较为混乱,仅少数高院出台相关司法文件加以规范。最后,笔者对我国保全担保制度的程序保障、担保必要性实践以及各行其是的司法实践进行了深刻反思。第三章是对域外民事诉讼保全担保制度的比较法考察。本章主要介绍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国对相关制度的规定,其中选取了较具代表性的德国、日本、法国和英国、美国等国家,梳理了其独特的保全担保审查程序,将程序保障贯穿保全担保制度的始终。此外,笔者对两大法系的相关制度从功能选择、到保全担保必要性审查到具体的程序规定方面进行了全面对比分析,并整理出多项值得我国民事保全立法借鉴之处。第四章是在借鉴两大法系国家立法先进之处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保全担保的实践特点和立法现状对我国保全担保制度完善提出的一些具体构想,涵盖了民事诉讼保全担保的全过程,包括民事诉讼保全担保的审查、设立,担保责任的实现及保全担保的解除。笔者认为在保全担保设立程序中可以变单方书面审理为保全听证,以保障保全必要性的充分阐明,优化保全担保设立审查程序并规范保全裁定书中的文本内容,特别是有关保全担保的陈述;有关保全担保责任的规定也需要在民事诉讼立法中加以统一,主要包含保全担保责任的启动条件、责任类型、范围与期间;保全担保解除机制的完善既要审慎适用反担保解除程序,同时也亟需增设保全担保解除的程序来统一相关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