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财产权限制研究——以物权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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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财产权限制的本质,是通过适度限制私有财产权利行使的自由而促进社会秩序的和谐。私有财产权限制的正当性依据在于:在法哲学层面,它是调和财产的自由和平等价值之间紧张关系的需要;在法社会学层面,它是平衡财产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需要;在法经济学层面,私有财产的外部性理论和交易成本理论能够较好地解释私有财产权限制的必要性;在法理学层面,外在限制论宜作为私有财产权利限制的理论模型,而权利冲突理论对于权利限制的原因具有较强解释力,权利位阶理论为权利限制提供了方法论依据。  比较法的考察表明,私有财产权的限制并非线性发展的过程,而是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环境的变化,呈现出螺旋式发展的复杂结构。在西方法域,古希腊罗马法开启了私有财产权限制的早期发展史;在欧洲中世纪,私有财产权限制呈现多元化和碎片化倾向;在近代,私有财产权保护的兴盛压倒了限制的努力;在现代,私有财产权式微和社会化转向成为历史潮流。在中国,古代法中私有财产权利的贫困化是权利限制政治化的恶果;近代法中私有财产权限制的西风东渐与附庸风雅遥相呼应;现代法中的私有财产权限制在经历了极端化的噩梦之后终于走进逐步理性和宽容的新时代。  私有财产权的限制有私法和公法两条道路。私法限制应当以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为中心,具体制度则以相邻关系、善意取得、取得时效等为代表。禁止权利滥用,要求行使权利不得背离权利应有的社会目的,也不得超越权利应有的界限。公法限制应当以比例原则为中心,具体限制途径以征收和管制为典型。宪政意义上的比例原则是调整国家公权力和公民私权利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要求国家权力的行使要具备妥当性、必要性、均衡性,不得非法侵犯公民私权利。  我国的私有财产权限制要从观念和制度两个维度进行改进。在公权力至上、私权利不彰、公共利益泛滥的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下,应谨慎对待私有财产权社会化理论思潮和法律观念。社会本位是对权利本位的继承和发展,二者并非对立的两极。我国财产权法治建设宜采取“权利本位优先,兼顾社会本位”的发展理念,防止法律父爱主义的滥用和公共利益的过度膨胀,确立私有财产权的有限限制模式。这有赖于宪法和法律制度的革新。宪法要完善财产权“保障条款”和“限制条款”,并且担负起引领《物权法》等相关法律中财产权条款的改革和进步之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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