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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制度是一种违约救济方式,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之后,守约方如不希望继续受到合同约束,可以行使解除权从原合同关系中解脱出来。违约金制度是一种违约责任方式,旨在保护守约方的权益,对守约方因合同违约造成的损失予以救济。合同解除与违约金请求权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与违约金可以并存,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与违约金不得并存。对此争议问题的分析,有利于深入对合同解除与违约金关系的研究,有利于深入对合同解除制度与违约金制度的理论研究,有利于厘清司法实践中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论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合同解除与违约金请求权关系的争议问题。该部分对据以研究的案例进行介绍,对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桂冠案、以及其他两则案例的案情以及判决结果进行梳理。重点分析桂冠案的判决理由与判决逻辑,指出桂冠案的判决中否定合同解除与违约金并存,并对合同解除与违约金适用关系的学说争议梳理归纳。第二部分现行立法之评析。该部分对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中有关合同解除与违约金关系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其中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6条对合同解除与违约金关系有明确规定。通过对此司法解释梳理后可以发现第26条肯定了买卖合同中合同解除与违约金并存,但对于非买卖合同能否适用仍具有不明确性。第三部分两种制度的立法目的探讨。该部分对合同解除制度与违约金制度的立法目的理论问题进行研究。违约金是便利守约方救济、担保债务履行的违约责任形式,违约金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违约救济。合同解除是违约救济方式,合同解除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守约方利益,打破“合同僵局”。两种制度在违约救济与保护守约方利益方面具有共性,在违约救济方式与合同秩序构建等方面又存在差异性,二者在立法目的上兼容并行,构建起完整的违约救济制度。第四部分合同解除与违约金的适用关系。根据合同解除制度与违约金制度在立法目的上的兼容性,对于二者的适用关系问题具有重大的逻辑延伸意义。该部分可对合同解除与违约金的适用关系作如下阐述:违约金条款具有独立性,合同解除不影响其效力;违约金的适用以合同因违约解除为前提;合同解除与违约金不仅限于买卖合同场合并存,非买卖合同场合二者亦并存;适用违约金不足补偿守约方损失时,可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合同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违约金数额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