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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观念是柏拉图政治哲学中统摄一切的原则。《国家篇》集中了柏拉图对自己正义观的系统性论证。 柏拉图把正义观念看作是重要的政治和伦理资源,是对世俗生活进行价值判断的标准。正义观念不仅是涉及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一种美德,而且是涉及城邦秩序和城邦社会稳定的一种社会秩序原则,因此是古希腊政治哲学自产生之日起就关注的中心问题。柏拉图之前的希腊先哲们十分关心正义问题,他们分别从不同侧面探讨过正义问题,提出了主要包括“自然正义观”、“利益—强权正义观”和“契约正义观”在内的三种有关正义的观点。在柏拉图看来,这三种正义观虽各有所长,但都持论偏颇,不能正确地揭示正义观念的本质。在《国家篇》中,柏拉图立足理念论,从德性正义论角度对三种正义观念一一进行了批评,并成功地将正义问题与苏格拉底式个人自制伦理相分离,而与社会的政治伦理相联系,架构在善性的社会秩序之上。柏拉图由此寻找到自己探索正义问题的三个基本理路和建构自己的德性正义论的两个基本原则。这三个基本理路是:第一,正义存在于社会关系之中,正义的首要性在于维护城邦秩序;第二,正义必须体现善性原则;第三,正义是一种内在的德性,意在实现城邦对个体的德性教化。这两个基本原则是:第一,正义的德性原则优于功利原则;第二,城邦的秩序原则优于个体福利原则。 沿着上述理路,依据上述原则,柏拉图构造出自己以美德为基础、强调和谐秩序的德性正义观。柏拉图明确肯定政治哲学着眼的不是个人的伦理培养,而是善、秩序、正义的密切关联及协调一致,正义是诸德性的首要主题。实现正义,让德性整体进入城邦就必须实行他所提出的所谓“有限的分配正义”,即依据公民的德性获得程度给予其对于正义的知道限度。也就是说,所谓柏拉图的正义,指的就是不同等级的公民依据他所获得的德性,行使自己对社会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而不僭位。具体到一个城邦,由于它存在三个阶层——生产者、武士和哲学王,而三个阶层尽管有着社会等级差别但却是依照社会分工原则在不同禀赋的社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