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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5日,温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推动产业转型升级”;要“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发挥好股票、债券、产业基金等融资工具的作用,更好地满足多样化投融资需求”。在这样的宏观经济政策下,诸多企业都将进行自身的产品或技术调整,以期创造出更高的附加值,提高我国企业在世界产业链中的地位,在这场产业结构升级的盛景中,对资金的渴求将是各个企业不容回避的难题,而这正是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生命力所在。自1985年中央在《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中首次提出“创业投资的”概念至今,应该说,私募基金在我国的发展已经经历了二十余个年头。随着有关立法及相关政策的不断完善,尽管“私募股权基金”这一概念尚未正式出现在立法中,但其在实践中的合法地位已经得到了各方的认可,而专门管理办法的出台也早已被有关部门提上日程。私募股安全基金的运作过程可以概括为四个主要环节,即“融”、“投”、“管”、“退”。在这四个环节中,退出环节由于直接关系到资本的获利,因此最为引人关注,本文即以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环节为议题,着眼于两个层次的结论:第一个层次讨论了在现有的法制环境及市场环境下,私募股权基金如何实现最佳退出;第二个层次以行业的发展为愿景,探讨了有关立法以及市场规制应当对私募股权基金的需求作出何种回应。全文共分为四个章节,在第一章第一节中,首先对本文讨论的对象做了概念上的厘清,通过将私募股权基金分解为三个要素进行阐释,界定了本文中所提到的私募股权基金具有的本质特征;随后按照组织形态的不同,介绍了三种不同组织形态的基金,即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和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以待后文分别进行讨论。第一章第二节主要介绍了私募股权基金的主要退出路径,包括上市、并购、股份回购和清算,为后文对不同退出方式的优劣及面临问题的分析做出铺垫。第二章以美国为对象,从法制环境和市场环境两个方面进行考察,分析其对我国完善法制及市场的启示。第一节主要介绍的是美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法制环境以及市场环境。在法制环境方面,除了证券交易法、投资公司法等法律对私募基金做出规制,美国业已在1982年颁布了专门规制私募股权基金的《D条例》,大大刺激了美国私募行业的发展;在市场环境方面,美国已经形成以纽交所为中心的主板市场,以纳斯达克为中心的创业板市场、以场外柜台交易市场和粉红单市场为主的场外交易市场,各个市场进入门槛不一,便于公司根据自身条件选择融资市场,值得关注的是,处于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之间还具有转板制度,从而督促在市场中交易的企业的管理者勤勉尽责,以免受到降级处理,同时激励企业向更高层级的交易市场晋升。第二节主要根据上一节对美国法制及市场环境的分析,得出对于完善我国私募基金退出渠道的启示,即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构建应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重视场外交易市场并且不同层级的资本市场应各具特点并有所对接。第三章第一节通过对各种退出路径的比较,明晰其各自适用的具体条件,以及所具有优势及劣势。在比较的基础上,第二节中根据外资机构组建的基金和本土基金面临管制的不同,分别讨论了两者在设计最佳退出方案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同时介绍了实践中三种最为常用的投资工具:共同出售权、强制随售权以及对赌协议,以此整理出针对私募基金的自身背景以及被投资企业具体条件的不同,最佳退出方案的设计也应当有所不同。第四章前两节主要分析了我国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在退出方式上所面临的共性问题和个性问题。第一节主要对我国私募基金的退出现状做了大致上的介绍,由此可以看出何种退出路径最为受到人们的关注;在第二节中,首先对私募股权基金在各种退出路径中所面临的共性问题进行分析,而后根据组织形态的不同,对其本身所特有的影响退出的因素进行分析,以此表明在现有的法制及市场环境下,私募基金究竟受到何种障碍的牵绊以及其能够发挥的空间的边限。第三节提出了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方面相关法律政策的完善建议。首先,在理顺现有立法及配套规范的基础上,尽快出台专门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规范,并且从组织形式上加以引导,培养成熟的合格投资者,此为立法层面的回应。在市场层面,毫无疑问,应当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构建,2009年创业板市场开闸后,包括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在内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市场框架已经基本搭建完成,但仍有许多需完善之处。在证券市场外,场外交易市场也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我国的现实情况,应当以发展代办股权转让系统为主线,引导发展较为规范的场外交易所,重新整合地方产权交易中心,将场外交易市场打造成沟通顺畅、信息共享的交易平台,同时,还要注重市场之间的衔接和转板。我国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应当包括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以沪深交易所为主体的主板市场(包括中小企业板市场);第二层次为深圳交易所的创业板市场;第三层次为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为主体的场外交易市场,同时包括各地的产权交易中心。三个层次的市场各具特点,充分衔接,并能按照一定条件进行升降,以最大限度地拓展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