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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哲学的变革和发展有着多重的取向和不同的维度,人文主义的价值取向就是其中重要的一环。中国近现代法哲学经历了曲折艰难的人本精神探寻和追求,从中日甲午战争后,改良主义者、三民主义者直到马克思主义者,他们都积极投身于建立一个崇尚人的价值,尊重人的本性,归属于人民使用,为人民谋福利的亲民爱民的政府。直到现在,培育法治的人文精神仍然中国当代法哲学的主要任务。以人为本是马克思法哲学思想的核心内容。随着我国科学发展观逐步深入人心,马克思的这一重要思想应该在我国法制建设中得到普遍重视和得以充分弘扬,法律的发展和依法治国的实施应该时刻遵从以人的人性、自由、权利和个体为本。我们应该重视和发展马克思法哲学的人本精神,充分发挥马克思法哲学人本精神的指导作用,构建一个和谐有序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本文对马克思法哲学的人本精神进行了初步的探讨。人们以往对马克思法哲学思想的研究主要注重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主体论方面,而相对忽视了马克思法哲学思想中的另一重要内容即法价值论方面的探求。人本精神是马克思法哲学价值论中的核心思想,法律的发展要以人的人性、人的自由、人的权利和人的个体为本。马克思的这些法哲学思想中对我们今天的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本文是对马克思的人本精神进行法哲学的解读。本文共包括四部分。 马克思的人本精神有其继承和发展的渊源,它不是空穴来风无中生有。本文第一部分简单介绍了西方人文主义传统并对人文精神一词作了简要的说明和界定。西方人文主义思想在古希腊罗马时期就开始了萌芽,在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时期得到了极大的丰富和发展,为马克思的人文精神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丰富的理论源泉。随后,简单说明了西方人文主义思想对西方法治建设所起的作用和贡献。 第二部分指出了马克思人本精神是对西方人文主义思想的继承和发展。伊壁鸠鲁哲学中的自我意识和自由精神对他的自由观的形成产生了重大影响。卢梭的政治哲学观以及他的自由和平等的观念对马克思的人文精神的形成起了重大的启迪作用。而马克思对费尔巴哈的批判是马克思人本精神的又一个重要来源。在人的理论问题上,马克思在批判地汲取费尔巴哈人本主义的合理的因素的基础上超出费尔巴哈而进一步发展费尔巴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