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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衍生出的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大气污染问题,它事关人的生命健康,因此世界上许多国家对此类问题予以刑法规制。大气污染犯罪是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向大气中处置、倾倒、排放有毒有害气体,污染大气,足以给不确定人群的生命、财产、一定范围内动植物的生存造成损害危险的行为。我国刑法目前对大气污染犯罪采用混合罪名的立法模式,即在环境污染罪中规定了大气污染犯罪行为。这样的立法虽然简洁,但是不利于突出大气污染犯罪,应该采用单独罪名的立法模式。因为大气污染犯罪的严重危害后果,为了实现对重大法益的保护,所以大气污染犯罪宜被定义为危险犯。大气污染犯罪侵犯的客体是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中的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法向大气中处置、排放、倾倒污染物质,引起大气严重污染的“危险状态”;大气污染犯罪的行为主体涵盖单位和符合一般刑事责任主体要件的自然人;其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和间接故意。在大气污染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中,由于缺少直接的犯罪目的,所以不存在犯罪预备;鉴于此类行为对法益的严重侵害,应该处罚预备犯。实践中,两个以上行为主体共同实施此类犯罪的情况也是存在的。当前大气污染犯罪的刑罚配置还停留在传统刑法的层面上,而引入资格刑,则能更好的预防此类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