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秉承客观公正之精神,立足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借鉴国外行之有效的立法、司法实践经验以及理论成果,合理地构建我国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制度,切实保障我国证券投资者获得权利救济,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亟需我们的协同努力。 陈祖灵诉潘海深证券内幕交易赔偿纠纷案,虽然以原告的败诉而终,但是该案作为我国为数不多的一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该案例所涉及的程序和实体要素,较为全面地反应了我国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实践等方面的现状和不足之处。 本文拟以该案为线索,讨论证券内幕交易的认定、因果关系的证明、损害范围与数额计算标准,以及证券内幕交易与虚假陈述是否重复诉讼等焦点问题,探寻符合我国国情的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并提出一些完善建议。 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引言,以陈祖灵诉潘海深证券内幕交易赔偿纠纷案为例,从该案的基本案情、案例焦点问题、国内相关理论和司法实践等三个方面着手,归纳出本文所要探讨的主要问题。 第二至第五部分围绕该案例所涉及的焦点问题分析国内外相关立法、司法及理论现状。第二部分,证券内幕交易的认定,分别对证券内幕交易的主体、客体和主观方面进行了探讨;第三部分,证券内幕交易因果关系的证明,从证明的困境出发,介绍美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做法,评析国内的证明现状;第四部分,讨论证券内幕交易损害赔偿范围与数额计算标准;第五部分,分析证券内幕交易与虚假陈述重复诉讼问题。 第六部分是本文的完善建议。在上述两部分的基础上,针对我国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制度的不足,从程序法角度和实体法角度提出完善我国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