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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全球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关税、非关税壁垒逐步减少,反倾销逐渐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贸易保护手段,也成为国际间贸易摩擦的热点。我国已成为世界上出口产品受到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据《国际商报》2002年4月4日报道,自1979年首起反倾销案以来,中国企业被指控倾销的已达485起。遭受如此之多的反倾销调查,除了我国产品具有劳动力、原材料优势,容易受到调查外,更重要的原因是多数西方国家把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对出口产品的“正常价格”认定时采用“替代国”制度。 欧盟和美国是我国对外贸易的主要出口市场。目前,中国在全球遭遇的反倾销案件多数来自欧盟和美国,他们也是对我国出口商品采用替代国方法确定“正常价值”最为频繁的两大经济体。为有效应对欧、美针对我国的反倾销调查,我国政府和企业有必要详细了解和研究欧美国家的替代国制度,并找到相应的应对措施。 本文对欧盟和美国的替代国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在结合相关案例的基础上,找出二者之间在市场经济国家确认方法、替代国选择标准、运行机制、发展动向、存在的不合理性和蕴涵的政治因素等问题上的区别和相同所在,并提出应对策略,以期对我国出口企业有所帮助。 本文由五个部分组成: 一、替代国制度及其国际法依据。 该部分阐述了替代国制度的概念及其产生的国际法依据和相关背景,指出替代国制度在GATT和WTO反倾销法律体系中均有规定,但是GATT和WTO反倾销规则仅仅指明了替代国制度的基本理论,并未进一步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的确定,替代国的选择,替代国制度下正常价值的计算方法等重要的技术性问题做出详尽的规定,而是把这些问题留给了各个成员国,由各成员国根据各自的实践在其关于反倾销的国内立法中加以规定。 二、欧、美替代国制度的差异。 替代国制度适用的前提是某一进口国被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而替代国的选择对倾销是否成立及倾销幅度的大小,以及最后征收的反倾销税率的高低都有直接联系;另外,欧、美替代国制度具体运行机制的某些不同之处,也将对有关当事人的权益造成直接的影响。在这一部分里,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