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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多年的论证和筹备,我国于2010年4月16日推出了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这标志着我国股指期货合约的正式推出,是我国金融期货市场的一次重要的历史事件。股指期货推出以来,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已成为国际金融市场上重要的金融衍生品之一,在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市场效率,稳定金融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股指期货本身的高风险性和我国市场监管模式的不健全,导致我国股指期货市场的风险过高。即使在金融市场发达的国家,由于监管的疏漏,由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引发的金融灾难也难以避免。有鉴于此,分析股指期货的风险特点,加强股指期货的监管,构建合理的监管模式,是保证我国股指期货市场繁荣发展的重中之重。本文导论介绍了选题的意义、文献综述、研究方法和创新点。文章的基本结构如下:第一章为股指期货风险及监管必要性,本章简要介绍了股指期货的功能和特征,详细介绍了股指期货的风险和监管的必要性。在介绍其特征时,本文分析了股指期货的金融特征,并列表对比股指期货与股票的主要区别。虽然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对股指期货的风险进行了合理的分类,但从法律关系的角度出发,本文从主体(监管机构、投资者、期货公司、中介商),客体(股指期货合约),交易过程(主要从技术的角度)对股指期货的风险进行了分类。接着本文介绍了股指期货监管的必要性,指出了对股指期货市场进行监管的原因:维护金融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股指期货市场自身的高风险性特点;股指期货市场涉及利益主体的复杂性。并对这三个原因进行了详细的论述。第二章为美、英和香港的股指期货风险监管模式。第一节详细介绍了美国的“二元模式”,第二节详细介绍了英国的“自律模式”,第三节详细介绍了香港的“政府与自律相结合”的模式,并对这三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进行了简单的回顾和分析。第三章分析了我国股指期货的监管模式。第一节介绍了我国的“政府主导下的三级监管模式”,指出了政府监管带有浓厚的行政干预色彩,协会监管和交易所监管权力不足的弊端。第二节介绍了我国股指期货监管模式中存在的不足:跨市场监管不足,监管权力主要集中于政府导致不能形成三级监管联动的机制,内控监管制度不完善和信息披露监管制度存在缺陷。第三节为笔者对完善我国监管模式的建议。在跨市场监管方面,首先,应建立不同监管部门相互配合的机制;其次,应明确监管主体的监管职责,合理分配不同监管部门的权力;最后,通过国际合作打击跨境操纵行为。合理划分三级监管部门的权力,主要从扩大期货协会和交易所的权力着手,对此笔者认为无需建立专门的期货委员会。构建我国股指期货监管的法律体系,笔者针对部分学者的意见进行了分析,认为应循序渐进,以市场为基础来完善法规,不能采用超前的立法模式。最后是本文的结论,明确了笔者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