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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证券投资领域中,未公开信息是进行市场交易的决定性要素。可以说,只要掌握了与交易相关的未公开信息,就能在竞争中取胜。在证券投资市场日益繁荣的同时,犯罪分子也充分认识到未公开信息的重要性,往往实施与未公开信息相关的基金犯罪,其行为不仅侵犯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公共财产所有权和社会公共利益,还严重干扰了金融秩序的正常运行、激发社会矛盾引发大量的社会治安问题。随着证券业的发展,相关法律法规越来越落后于证券市场的发展。其中,由于对利用未公开交易行为的立法疏漏,长期以来使该行为成为处罚的盲点。《刑法修正案(七)》,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填补了刑法对该行为定罪处罚领域中的空白。但是本罪在立法和实践中仍然存在诸多疑难问题,正是带着这些目前越来越凸显的问题,笔者开始了本文的写作。 本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案情回顾。此部分选取“李旭利案”为切入点,对案情进行回顾后,提出了本案的焦点问题。第二部分是关于本案焦点问题的法律分析。此部分是在第一部分的基础上,对本案所涉及的几个争议焦点展开逐一的法律分析,包括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中“证据的审查和认定”、“违反规定”、“量刑幅度”的法律分析。第三部分是由本案引发的思考。从理论的角度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中“证据的审查和认定”、“违反规定”以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存在的量刑失当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并且提出本人的观点,以期对解决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定罪和量刑问题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