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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法官就是这道防线的守护者和捍卫者。因此,法官能否做到秉公司法、依法办案、自觉捍卫法律的尊严,事关社会公平正义的最终实现,也体现着一个社会的文明进步水平。但是,有部分法官却在社会经济发展的浪潮中丧失了对法治的理想和信念,为了一己私利,滥用人民赋予的司法审判权力,肆无忌惮地办理虚假诉讼案件,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的同时,也给国家带来了巨额的经济损失,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广东省近年来发生的“5.28法官渎职系列案”就是其中的典型案例。本文即以该系列案中最具有典型意义的谢某某等人渎职案为蓝本展开了探讨。文章以渎职犯罪的法学基础理论为依托,从渎职犯罪的主体、主观罪过、客体、客观行为、因果关系等方面将案件事实和法学理论相结合,对该案最终应认定为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进行了法理分析;并对渎职犯罪在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足进行了研究,提出了法官渎职犯罪的预防建议。本文的写作,旨在抛砖引玉,谈一些自己的想法,希望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能够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问题予以足够的关注,同时也期望能引起决策者对司法改革所急需配套的监督制约机制建设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