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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研究的不法原因给付问题源于民法理论中的不法原因给付制度。该制度涉及民法总则、债权法以及物权法等内容,理论基础比较复杂。从民事立法上来说,发生不法原因给付之后,财产所有权的具体归属并没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反而是以给付人的返还请求权为切入点,通过该请求权的诉权来间接调整相应的的财物关系。而对侵占不法原因给付物行为之定性,一直是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的疑难问题。民法重视权利的归属,刑法更加注重对权利的保护。刑法与民法在调整社会关系取向上存在很大差异,因此不法原因给付在民法与刑法上也应当有不同的含义。在刑法中,“不法”包括对强行性法律法规的违反以及对公序良俗的违背,“原因”也不仅限于目的之不法,动机不法也是其应有之义,而对于“给付”的含义,刑法与民法保持一致,包括终局性转移财产利益的行为(即狭义的不法原因给付)和委托代为保管的行为(即不法原因委托,如交付他人财物委托其代为行贿的行为)。狭义的不法原因给付与不法原因委托共同构成了广义的不法原因给付。而对于不法原因给付与侵占罪的关系,德国刑法确认所有权为侵占罪的保护法益,肯定不法原因委托成立侵占罪。日本判例则主张,如果委托物来源合法,就能成立侵占罪;而对于来源不法的委托物,判例的立场前后并不一致。日本刑法学界对不法原因委托能否成立侵占罪有肯定说、否定说与区别说的争议。我国刑法学界普遍肯定给付与委托的划分,并针对不法原因委托物能否成立侵占罪有肯定说与否定说的争议。而侵占不法原因给付物行为的学说争议看似复杂,主要就是围绕两个问题展开,一是刑法上区分给付与委托的必要性;二是对我国刑法中侵占罪的犯罪对象的范围的界定。与民法不同,区分狭义不法原因给付物与不法原因委托物在刑法上有重要意义。林干人教授的区分说更符合我国的刑事实践。而我国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的含义也不应被限制得过于狭窄,部分非法保管,如不法原因委托也可以纳入“代为保管”的范围。不法原因委托物可以成为侵占罪的对象,侵占不法原因委托物的行为可以成立侵占罪;而狭义不法原因给付物的所有权已经由给付人转移到了受给人,其不能成为侵占罪的对象,所以,侵占狭义不法原因给付物的行为不能构成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