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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在教育教学活动,实现国家培养目标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理应受到著作权理论的特别关注。我国的《著作权法》由于受到历史条件和人们当时认识的限制,对教材著作权问题关注太少,没有对教材编写出版过程中的著作权问题做出特别的规定,引起了不少著作权纠纷。本文的目的在于理顺教材著作权的归属,减少教材编写出版过程中的著作权纠纷。按照从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的权利限制——完善著作权的保护的逻辑顺序,综合运用了逻辑分析法、利益衡量法以及比较法,对目前存在争议的教材是否享有著作权,教材著作权该由谁享有,教材在编写出版过程中国家应从立法上给予哪些扶持与规范以及如何加强对教材著作权的保护这四个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本文的重点在于探讨教材著作权的归属。在探讨教材著作权的归属时,形成了本文的一大特色和一个创新点。本文的特色在于针对中小学教材和高校教材的不同特点,对它们的著作权归属分别进行了探讨。现有文章对教材著作权主体这一问题,一般是在探讨教材有关问题时附带加以论及,或者是以寥寥数笔提出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很少有对其进行深入透彻分析。本论文在总结前人经验的基础上,主张在探讨教材著作权时,根据中小学教材与高校教材各自不同特点,其归属也不同。中小学教材最大的特点就是与政府行为紧密相连,离开了政府的扶持与管理,中小学教材就不可能得到健康的发展。中小学教材著作权应该归属国家,由国家成立专门的管理委员会来行使中小学教材著作权。本文的创新点在于主张把高校教材根据其产生方式的不同,分为自编教材和规划教材,由于它们的不同特点,其著作权归属也不同。高校教材从其产生的方式来看,可分为自编教材和规划教材两大类,它们的著作权归属是不同的。高校教材中的自编教材,与政府行为联系不大,其著作权归属完全可以按照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加以确定;高校教材中的规划教材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出版任务,在财力物力上对规划教材的编写出版给予了支持,但规划教材主要还是在出版社的组织下完成的。规划教材的著作权应由出版社和规划教材编写者分别作为委托方和受托方,按照委托合同来加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