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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作为目前解决国际商事、海事争议的重要方式,已日益具有普遍性和国际性,而在整个仲裁制度中,仲裁协议处于至关重要的地位,被学者誉为仲裁制度的基石,一项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既是仲裁庭行使管辖权的依据,又是裁决具有执行效力的法律基础,没有有效的仲裁协议,就不会有有效的国际商事仲裁。因此,对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问题进行研究便具有重要的现实及理论意义。 按照各国的仲裁立法、司法及有关的国际公约,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是一种要式合同。然而,一项有效的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必须具有哪些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当一方当事人对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质疑时,应该由哪些机构适用何种法律来确定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效力?对于这些问题,各国的仲裁立法及司法一般都有相应的规定,但各国的规定有差异。虽然经过世界各国的共同努力,在国际层面已经达成了一些国际公约,在国际商事仲裁的某些方面实现了一定程度上的统一,但随着科技、国际经济交往以及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的飞速发展,有些传统的国际商事仲裁理论已无法回答和解决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世界各国以及国际公约的某些规定已经无法适应当今的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在这种背景之下,对传统的国际商事仲裁理论和现行的仲裁立法及司法进行检讨,对仲裁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分析与总结,尤显得必要。 本文采用了实证分析与比较研究的方法从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两个方面对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进行了研究,力求对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作一明确阐述。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参照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趋势,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本文就我国关于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立法的缺陷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就我国仲裁法的修改与完善提出了建议,希望能为中国仲裁事业的发展尽绵薄之力。 文章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对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进行了阐述和分析。一项有效的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即“书面”要求。结合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文章剖析了仲裁协议的“书面”要求,归纳了“书面”要求的发展趋势,认为:为促进国际商事仲裁事业的发展,世界各国有必要借鉴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在国际上的最新发展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