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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是指如果股东(大)会做出的决议对股东利益产生了重大的实质性影响,则对该决定持有异议的股东享有要求公司以公平合理价格回购他们手中的股权(份),从而退出公司的权利。它是在坚持“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情况下,更好的保护少数股东的合法权益,以平衡多数股东与少数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而建立起来的一种制度。我国2005年新《公司法》第75条和第143条也规定了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为少数股东的利益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本文主要研究我国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全文共分为五个章节,笔者主要对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概念、理论基础、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独特作用、制度的功能及不足做了介绍,最后主要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借鉴其他国家(地区)的先进立法,并且针对我国立法的不足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希望可以更好的发挥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立法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