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个人破产制度是指当债务人的所有财产不能支付其全部债务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破产宣告的一种法律制度。破产作为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首先从个人破产开始,直到企业法人出现后才有了企业破产的法律制度。与世界其他国家破产制度的发展历程相比,我国的破产法开端于国有企业破产。后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才扩大至公司法人。由于我国的破产法采用严格的商法人破产主义立法模式,所以企业法人以外的一般自然人和商自然人均没有破产能力,不能成为破产法的调整对象。这不仅与国际社会破产法的立法例不符,而且社会生活中的许多现实问题也无法得以解决。目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个人参与到市场活动中,个人基于市场风险(如经营失败)或其他因素(如自然灾害)可能会背上巨额的债务无力偿还。当所欠巨额债务是民间借款时,债务人会选择“跑路”甚至自杀来逃避债务。如果遇到债务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便会出现执行难的问题。许多执行难的民商事案件,究其本质就是破产案件。因此,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不仅是完善我国破产法律制度、促进和保障个人创业的需要,更是合理的处理民间借贷、解决民商事案件执行难的关键。目前,我国已具备了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基本条件: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经济成果为其提供了物质保障,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为其提供了思想准备,个人财产制度及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健全为其提供了有利条件,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解除了个人破产的后顾之忧。世界主要发达国家(英国、美国、法国、德国和日本)的个人破产立法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其成熟的立法经验对我国个人破产立法具有巨大的借鉴意义。根据国情,我国应采用商人破产主义的个人破产立法模式,个人破产的申请主体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为了保障破产人及其扶养家属的基本生活需要,必须合理的区分自由财产和破产财产。破产和解作为预防个人破产的一项重要制度,节省了司法资源,弥补了破产制度自身的缺陷。失权制度、复权制度和免责制度作为个人破产独有的法律制度,是个人破产制度的核心,这些制度的确立对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