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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既是人民警察的一种,也是人民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由人民法院直接领导和管理,通过行使警卫、执行等其他辅助职权,达到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各类违法行为的目的,确保审判活动有序进行。因此,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权的行使,直接地影响到审判秩序、司法权威、公平正义和诉讼参与人员的安全保障。毋容置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警卫法庭,保障审判秩序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现实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自主性职权过大、在行使权力时侵犯到相对人的人身自由以及在行使职权时违反法定程序等所暴露出的“谁来监督执法者?”、“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权力边界在哪?”等问题同样不容忽视。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法院审判业务量的不断增加,司法的社会矛盾也不断呈现多样化和尖锐化的趋势,客观上导致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工作也面临着更多更新的困难和挑战,这些新的挑战和困难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行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只有找到现象背后的原因,才能有针对性的提出具体的改革措施。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在步步推进,客观上要求对司法警察的职权范围和职权边界也要作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然而,现有的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立法却相对单薄,研究论著也缺乏系统性。最高人民法院虽然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做出了一些专门的规定,但该规定的制定主体、内容等方面却缺乏合理性和科学性。三大诉讼法中虽有涉及,但内容却相当分散且语焉不详。有关司法警察职权研究的滞后和与现实脱节、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缺乏有效的责任追究以及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权运行受阻等问题,客观上都导致了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权认识的片面。因此,本文将以司法警察的职权为视角,指出司法警察在现实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当下司法改革的实际情况,提出要从立法上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权加以明确和规范,要完善有关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越权违法的责任追究,并逐步取消聘任制司法警察的实施,提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等措施,以期能在现阶段促进司法警察科学、合理、合法地行使其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