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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是大陆法系成文法的基本法律渊源,是民法发展到形式化和理性化阶段的产物。民法典具有形式化的特征,同时从其形成机理和逻辑等方面又贯穿着民法的基本价值理念。私法自治是民法基本的价值理念,是民法典作为私法基本法的精神支柱,决定了民法典的制度建构。私法自治的实现最主要的就是要防止公权力对于当事人私法意志的干预,能够通过当事人意思自治解决的问题就避免公权力介入。可以说,形式化的民法典成为私法自治实现的重要制度基础。在民法经历了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的转型之后,私法自治原则受到了限制,以合同正义为代表的实质正义开始更多地进入到民法中,这种现实情况客观上造成了民法的形式化体系受到破坏,形式理性的民法典开始把社会价值加入到自己的体系中。超越民法典体系的特殊领域开始出现,传统民法所强调的抽象平等开始被矫正,某些领域和某些主体受到特殊的保护,构成了对一般的私法自治原则的作用范围的限制。本文在阐述一般民法典体系化形式理性化特征的基础上,就我国现阶段民事立法中的形式理性化特征进行分析,找出我国民事立法中对形式理性化的贯彻以及私法自治原则的实现。最后,结合我国的民法传统和特殊的法律继受背景,强调在我国民法中贯彻形式理性化和私法自治的重要意义特别是我国制定民法典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