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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研究是一个实证研究,有着十分具体的实践价值,这是应当肯定的。但同时,为了使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具有制度理性、具有长效价值,相关的理论积淀及其支撑便是必须的。由此实践和理论前提出发,笔者在撰就本文时,走的是理论与实践结合的道路。全文的构架分成上下两篇。上篇探讨了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基本理论,在对国内外尤其是国内学术研究疏理以后,对一些基本的理论提出了自己的认识,所得出的结论也是比较明晰的。第一章探讨了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法律地位,本章界定了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与政府信息公开的概念并揭示了二者的关系,对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制度定位作了分析,揭示了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法律价值。第二章研究了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法律关系的基本问题,首先界定了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法律关系,其次对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作了概括,最后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法律关系作了类型化处理。第三章对政府信息公开诉讼诸问题尤其它的法律机理作了疏理,涉及的主要内容有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原则、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受案范围、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政府信息公开诉讼证据规则,等。通过分析基本上梳理了政府信息公开诉讼诸问题的法律机理以及学术界对这些问题的认识进路。下篇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制度进行了初步构建,在紧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实在法制度以及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审判实践的基础上,以上篇的理论探讨为逻辑前提,构设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运行的主要制度。第四章为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制度评判,在对域外信息公开诉讼理论基础进行比较后,重点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形成的基因、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的特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制度缺陷作了探讨。第五章和第六章若从法治实践的角度讲,是本论文的落脚点,在这两章中合理设计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并提出了一些完善路径。例如,对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法律渊源作了合理构设,提出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应当有专项立法、应当以法律形式出现、应当有规范的司法解释机制;对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法律原则进行了合理构设,提出行政诉讼原则应当统摄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应当确立独有原则;对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受案范围进行了合理构设,提出要确立受案范围的科学依据,选择列举规定的方式,明确排除条款,确定反信息公开诉讼受案范围;对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证据规则进行了合理构设,提出应当明确举证责任、原被告证据提供以及证据运用规则;对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审判模式进行了合理构设,提出不公开单方审查的确立和判决的类型化。这些构设既有充分的理论基础,又没有脱离我国的实在法,诸多构设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是有参考价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