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法行为的经济学分析——以甲企业对劳资关系的处理为例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ewanjiang1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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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法是法的实施的基本形式之一,一旦守法出现问题,整个法的运行过程必然出现障碍,法治社会的建设也就成为一句空话。因此,守法是法治社会不言自明的、最基本的要求,并且作为法治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受到人们的关注。虽然有关法治的研究基本上都会涉及到守法,但是将守法作为专门研究对象的相关文章,不仅数量不多,而且主要承袭亚里斯多德以来对法治的定义,从伦理和道德的角度来证成守法主体完全守法的必要性。  然而,法治社会中大量不法行为的长期存在,却是要求完全守法的经典理论难以解释的。因为根据守法主体必须完全守法的法治理论,国家没有理由不尽力消除这些不法行为,守法主体没有理由不完全守法。这种现实和经典理论之间的差异必然有其背后的原因,即国家现阶段施行的以经济发展为优先目标的政策。由于以经济发展为优先目标,受经济社会资源有限的制约,国家不会投入远超其守法收益的资源去保证法律百分之百被守法主体遵守,所以守法主体在特定的条件下,完全可能只冒很小的风险而获得远大于其违法成本的收益。因此,在保证国家实现经济发展目标的前提下,如何采取相应措施,以期达到最好的守法效果,是人们不得不认真考虑的问题。  本文选择从经济学的角度对守法主体的守法行为进行分析,并运用冯·诺伊曼和摩根斯顿创立的期望效用函数理论,参照波斯纳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中使用的线性分析方法,建立相应的经济模型。指出在以经济发展为优先目标的现代社会,如果不违反经济规律,作为整体的守法主体不可能达成完全守法。如果不能确立完全守法要求的优先地位,这种不法行为一定程度存在的事实似乎无解。  本文选取某个存在大量不法行为的特殊守法主体,即甲企业对劳资关系的处理作为例证,通过几个典型案例,包括张某工伤赔偿案、苏某变相解雇案以及生产线员工最低工资纠纷案,对企业在这些案例中作出不法行为选择的原因进行经济学分析,指出影响企业作出不法行为选择的根本原因是其自身的成本收益考量,法律只是影响其成本收益的一个变量而已。即使专门聘请法律顾问,企业的出发点也不是如何更好地遵守法律,而是自身利益最大化,包括为其有利于自身的各种不法行为选择提供法律技术上的支持。而对企业守法行为选择影响最大的几个因素,主要包括立法瑕疵、执法投入有限、新法律的适应过程以及法律主体之间力量的不均衡。  接着,本文主要围绕上述因素,论证在以经济发展为优先目标的现代社会,相应的不法行为存在的难以避免。  第一,立法瑕疵。通过对立法瑕疵必然存在的函数线性模式分析,指出在资源有效配置的经济原则的支配下,法律必然存在一定程度的立法瑕疵。接着以劳动法部门中的《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存在的相关立法瑕疵为例证,说明立法瑕疵必然导致一定的不法行为的产生,由于以经济发展为优先目标,这些不法行为的存在难以避免。  第二,执法资源有限。根据执法投入对守法行为影响的函数线性模型,推导出在以经济发展为优先目标的现代社会,由于资源有限,执法投入只能选择达到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守法程度,而不是可能的最高值100%,因此不得不容许一定程度的不法行为的存在。并指出在特殊的情况下,比如由“GDP至上主义”主导的行政执法部门,由于对不影响GDP增长的不法行为的社会危害低估,会进一步提高其对此类不法行为的容忍度,导致更多的不法行为选择的产生。  第三,新法律的适应过程。新法律的实施,由于其直接打破了原有的利益分配格局,而且具体效果尚需时间来证明,必然会遭到某些守法主体的怀疑和误解。而这些怀疑和误解,导致了新法适应过程中守法主体的各种不法行为。本文首先通过对新法适应过程的线性分析说明新法适应过程存在的必然,接着以新《劳动合同法》为例证,对其出台引起企业作出各种不法行为选择的原因进行详细的经济学分析,证明这些不法行为的出现是由于新法适应过程造成。同新法实施过程的在经济学上难以避免相对应,由此引起的不法行为的存在同样难以避免。  第四,国家影响力不足下的博弈。在以经济发展为优先目标导致国家影响力不足的情况下,守法主体的行为模式选择取决于其与同类主体及受法律保护的弱势群体的博弈结果。根据搭便车理论,搭便车带来的成本优势使企业不可能放弃搭便车的努力。根据独木桥模式,在产生纠纷的主体双方力量差异较大的情况下,受侵害的弱势方往往选择屈服。这些原因都促使某些守法主体在国家影响力不足时,为了自身的利益最大化,而作出规避法律甚至是公然违法的不法行为选择。在国家难以投入更多资源改变这种现实的情况下,搭便车和独木桥博弈模式造成的不法行为选择就有了存在的空间。  第五,行为经济学上的各种心理效应,进一步强化了强势群体的不法行为选择。本文选择能够适用于分析企业守法行为的若干行为经济学理论,主要包括极端规避(Extremeness Aversion)、确定效应(Certainty Effect)和反射效应(Reflection Effect)、基于案例决策(Case-based Decesions)理论以及损失规避(Loss Aversion)理论下的禀赋效应(Endowment Effect)理论。通过上述理论的分析,可以看出当法律主体力量不均衡时,在纠纷解决的过程中,这种不均衡通过行为经济学的一系列效应被进一步放大。从而能够更好地解释在以经济发展为优先目标的前提下,当国家影响力不足时,守法主体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作出不法行为选择的原因。  根据以上分析,本文提出了建立和谐劳资关系的守法对策。目前存在的劳资关系不和谐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国家法治建设的不完善。这种不完善主要表现在立法瑕疵过多、执法力度不足、法律主体力量不均衡三个方面。因此有必要继续完善立法,加大执法力度,将弱势群体适当组织起来,最终实现劳动法的立法目的顺利达成、劳资关系和谐、企业可持续发展、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理想目标。  然后,本文根据上述企业处理劳资关系时守法行为选择的经济学分析,得出在以经济发展为优先目标的现代社会,国家达成良好的守法效果的主要条件。即,法律规定基本符合资源有效配置原则、严格执法、减少适应法律的成本、当事人之间有效的成本制约、市场干预的适度、支付得起的法律救济程序。  最后,本文指出,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在以经济发展为优先目标的现代社会,不同于经典完全守法理论的几个结论。包括:  第一,也是根本的结论,由于经济发展的目标同完全守法的目标两者不可能同时达成,因此在以经济发展为优先目标的现代社会,一定程度的不法行为的存在是无法避免的事实,似乎也成为法治建设进程中无解的难题。  第二,在以经济发展为优先目标的情况下,所谓良法,只能是基本符合资源有效配置原则的法律,而不是理想的完全符合正义原则的毫无瑕疵的法律。  第三,“执法必严”的原则,是法治社会必不可少的条件,但在以经济发展为优先目标的情况下,“执法必严”依然会受到经济因素的限制,从而难以保证完全守法的实现。  第四,对于一般守法主体,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在条件具备的时候,往往也会作出某些不法行为选择,而不是成为理想中完全守法的“良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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