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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检察制度是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成立后,国家为了适应新时期国民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维护国家铁路大动脉的安全畅通而在铁路系统内部建立起了一套特殊的检察制度。经历了几十年的发展,铁路检察制度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铁路检察机关保障铁路行业安全稳定的作用愈发突出,为强化法律监督、捍卫铁路运输安全做出了重大的贡献。在肯定铁路检察工作的同时,对于现有铁路检察制度在内部管理、外部监督和案件管辖方面所存在的争议也一直不绝于耳。多年来,国家一直都在为铁路检察体制的改革而努力。几经探索,在2009年中央正式开始着手全国铁路检察制度改革工作。由于我国铁路检察体制的历史较短,国外又缺乏更多的借鉴模式,加上改革中各方之间的利益之间的博弈,导致本次改革并没有彻底解决铁路检察体制的固有顽疾,铁路检察体制的改革依旧任重道远。笔者通过研究现有理论成果,并结合自己在铁路检察机关工作的实际经验,为铁路检察机关的未来走向构想出了两套改革方案:一是按照专门检察制度的模式,将现有铁路检察制度分为四级模式进行改革;二是参考俄罗斯经验,构建一个包含铁路、公路、民航、水运在内的大交通检察制度。目前国内对于铁路检察制度的研究相对较少,希望通过本文的论述,能够引起人们对于这一问题的更多思考,为实现我国铁路检察事业的健康发展而做出积极地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