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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是人维持生命活动的物质基础,我们人类生存和发展离不开食品。食品安全问题事关人们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还直接影响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近些年来,重大食品安全恶性事件频频在世界一些国家和地区发生,其影响范围相当广泛。我国也不例外,食品安全问题也非常突出,食品安全事故屡屡发生,已经影响到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食品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鉴于我国近年来频频出现的食品安全事故,以法律手段对食品安全进行规制显然已经变得十分必要了。本文从刑法的角度对食品安全规制进行探讨。笔者通过对我国现行刑法的分析,发现食品安全规制的若干缺陷,进而对我国食品安全刑法规制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思考并提出了若干完善建议。文章主要由三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主要是界定了食品安全的概念,论述食品安全刑法规制的理论基础、必要性和意义。从而为下文的展开做好必要的铺垫。第二部分通过对我国食品安全刑法规制现状进行分析,发现其所存在的若干缺陷。首先,重点论述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法过程、概念、犯罪构成和刑事责任。其次,对我国食品安全刑法规制所存在的问题进行较为深入阐述。我国食品安全刑法规制所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刑事法网过于粗疏、未能体现出以预防为主的原则、刑事立法规定可操作性不强、犯罪分类体系的缺陷、刑罚设置不合理和刑法对食品安全市场监管者职务犯罪规制的缺陷等。第三部分针对我国食品安全刑法规制所存在的问题,提出若干完善建议。首先,对食品安全刑法规制所应遵守的原则进行论述,包括食品安全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必要性和适当性原则。其次,针对我国食品安全刑法规制所存在的问题,提出若干完善建议来完善食品安全刑法规制,促进食品安全法律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主要建议有:犯罪分类的完善、刑罚设置的完善、罪状的增补与完善和罪名的修订与增补等。总之,基于食品安全事关国计民生和刑法的严厉惩罚性及最后保障法的地位,对食品安全的刑法规制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它能够推动我国食品安全法律监管体系的完善进程,对食品安全犯罪予以严厉的打击,保障人们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推动经济的发展,促进社会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