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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新会计准则对企业内部研发费用采取有条件资本化的处理方式。新准则无论是对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划分还是对资本化的条件的描述都是原则导向型的,具体的处理还要依赖于相关人员的职业判断,这就给管理当局提供了较大的政策选择空间,同时监管机构对管理层的监管亦缺乏具体的判断依据,由此,又给管理层提供了利用研发费用资本化来进行盈余管理的机会,严重降低了财务报表的可信度。制药业作为典型的高研发投入行业,研发项目投入大、周期长、风险高的特点决定了其利润波动较大的行业特性,这种行业特性也赋予了企业更大的盈余管理需求,因此对医药制造企业研发费用的确认与盈余管理问题进行研究是有着重要意义的。本文以盈余管理动机理论和准则相关规定为理论依据,以海正药业为分析对象,采用案例分析的方法,通过对海正药业盈余管理动机、内部研发支出会计选择的合理性、研发项目相关信息披露细节的分析得出了海正药业存在利用研发支出会计选择来进行盈余管理的行为,而海正药业这一行为能够成功的根源就是研发费用有条件资本化的准则规定赋予了企业过大的主观判断空间以及准则对研发项目信息披露规定的不完善。因此,为了帮助提高制药企业相关会计信息质量,减少盈余管理行为的发生,本文结合药品研发在各阶段的成功率及行业一般做法,从会计谨慎性原则和外部可验证性的角度出发提出了研发费用资本化条件的二级参考性条款,即化药仿制药的资本化起点为获得临床批件的时点,化药创新药、生物药的资本化起点为获得《临床总结报告》的时点;中药仿制药的资本化起点为取得《临床总结报告》的时点,中药创新药的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处理。另外,针对研发信息披露的问题,本文建议制药企业应披露创新药与仿制药开发阶段的起点与资本化的起点,统一披露标准,严格遵循重要性原则,增加披露报告期研发费用资本化率、研发支出费用化与资本化对当期利润的影响,增加披露近三年费用化的研发支出、资本化的研发支出以及研发费用资本化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