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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宏观调控进行法律控制的目的,就是保证政府宏观调控行为符合社会经济的需求。因此,从规范政府行为、保证宏观调控实然合法性的角度出发,来探讨控制宏观调控行为以使其实然合法性得以保障的路径与方法,并就制度建设作基本的探索,是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第一,在对法律程序作出协调性法律程序和裁判性法律程序界定的基础上,通过对宏观调控行为的合法性、本质特征与法律控制的途径之间相互关系的研究,认为宏观调控的实然合法性保障应当依靠协调性宏观调控法律程序得到实现,即对政府宏观调控加以法律控制的最佳手段是协调性宏观调控法律程序。宏观调控的合法性不仅是指宏观调控行为合乎法律规范,而且是指其应当合乎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宏观调控在本质上是协调主义基本精神原则下的政府经济职能,是一种权力行使的行为。同时,宏观调控的宏观性、整体性、变动性特征,导致了宏观调控的立法不可能时刻保持与社会经济发展的一致,使得实体法对宏观调控行为的控制显得尤其不足。宏观调控的政府权力行为特质表明其必须加以控制,而宏观调控的协调主义本质则表明必须保持制约力量的协商性进入。第二,展开研究了协调性宏观调控法律程序如何控制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并保障宏观调控实然合法性,即协调性宏观调控法律程序对宏观调控进行控制、保障其实然合法性的机理。协调性宏观调控法律程序的一个重要特质就是它既能够容纳社会力量的制约,又可以兼顾宏观调控的协调主义基本精神。其对宏观调控合法性保障的基本原理就在于,通过其沟通协调等功能,引导制约力量在协调精神的指引下进入宏观调控领域,既限制政府宏观调控滥权行为的发生,又促进政府自身调控能力的改善,并且在宏观调控的过程中,不断发现宏观调控实体法的基本精神,弥补实体法律对宏观调控行为控制力的不足。第三,在宏观调控协调精神指导下,以保障宏观调控的合法性为目标,对控制宏观调控的协调性法律程序建设作了一个粗略的勾画。认为协调性宏观调控法律程序的基本框架包含了工作和后果处理的相关程序。而这些程序则可以具体化为信息公开制度、听证制度和绩效评估制度等具体的程序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