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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频发,食品安全问题形势日益严峻,对此,监管者本应难辞其咎。然而从司法实践看,每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监管部门及责任人都鲜有被问责。《刑法修正案(八)》虽增设了“食品监管人员渎职罪”,但由于相关法条设计、罪状描述过于简单且缺乏具体、详细的司法解释,不仅导致入罪门槛过高,更是直接导致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本罪构罪要件的理解和认定以及司法实践中具体适用上出现诸多分歧,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打击、惩治此类犯罪的实际效果。应当看到,自从“食品监管渎职罪”设立后,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对本罪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分析,但笔者发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分析都带有一个普遍的倾向——相关研究分析均是从作者本人所从事的领域出发,理论界学者一般都重点对本罪构罪要件进行学理解析,而实务界则大多从便于定罪量刑的角度出发,对司法实务中遇到的具体适用问题进行探讨,因此,难免出现理论和实践分离的情况。作为一名从事10余年公安工作的人民警察、上海市公安局“打四黑、除四害”(其中一项重要工作为查处、打击“地沟油”、黑作坊等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办公室工作人员,笔者直接或间接办理、参与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超过700起,对当前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的现状感受最为直接,对其背后存在的监管不力、监管人员刑责认定难、追究难等现象也更加强烈;同时,在华东政法大学攻读在职法律硕士期间,笔者也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并就相关问题请教了相关老师和法院、检察院的同学,获取了大量有代表性的观点和有价值的信息,因此,较好地兼顾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各种看法和观点,较好地做到了理论和实践的统一。本文正是在此基础上形成,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个部分主要从刑法理论角度出发,从“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等构罪要件入手,通过细致分析本罪的构罪要件,为全文研究奠定基础。第二部分主要从司法实务出发,就司法实务具体适用中存在的疑难问题进行解析,在前述对构罪要件进行论述的基础上,谈谈笔者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等相关问题的看法,以期能稍许弥合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的分歧。第三部分则是在前述两个部分的基础上,简要分析“食品监管渎职罪”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足,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在“食品监管渎职罪”立法和司法实践当中的有关做法,提一些粗浅、不成熟的对策和建议,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