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法人制度是民法基础理论之一,它对于民法其它制度的预设具有重大意义.然中国学术界对法人的主体建构问题尚欠缺系统研究.基于此,该文试图运用历史、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对这一问题就其历史成因、制度功能、构成要件、具体设置等问题进行详细地分析和探讨,以期对中国民事主体制度合理化建设有所裨益.该文共分六章.第一章考察了民事主体制度的渐进演变.在该章中,作者详细剖析了民事主体的历史发展过程,认为民事主体制度并不是固定一成不变的结构,而是一个发展变化着的体系,主体制度是观念的产物,并不是当然的事物,是立法思维选择的结果.在第一章的基础上,第二章对法人本质学说进行了分析和辩证,认为法人民事主体地位的确立,是法律依一定价值判断对现有实体有选择承认的结果.不同时代有不同的价值需求,民事主体制度自然也要因应其立法基础的变化,而不应固守拘泥于其一特定结构模式.第三章对法人的人格要素进行了探析.一个组织体之所以能够被作为法人对待,是因为具有特定化的性质,法人特定化必须具备名称、组织机构、场所、财产等要素.法人财产独立,只是要求在对外关系上能够以自己名义为财产法律关系的载体为已足.能够独立承担责任不是法人成立的条件.第四章考察了非法人团体的法律地位.从比较法角度,承认非法人团体具有一定的民事主体地位,事实上已成为各国理论和立法的发展趋势.在中国立法上,非法人团体的法律地位仍不明确化,理论界也存有较大歧义,民事主体的建构因此裹足不前.第五章研究了团体的民事能力.认为法人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平等的,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也是平等的.但行为能力是不同的,出于社会宏观利益的需求,法律可以对法人的行为能力进行限制.民事责任能力是指自己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是民事主体的固有属性,它与免责条件不是同一的概念,就法人和其成员的责任关系看呈现出多元的发展趋势,既有成员对法人的债务承担单一的有限责任或单一的补充连带责任,同时亦存在两种责任并存在情况.第六章研究了法人主体制度在中国民法的重塑问题.在正确建立法人人格要素和认识主体民事能力的基础上,进行规则重组,将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纳入法人制度,建立西方概念下的法人主体结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