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主体建构问题研究

来源 :山东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iucm001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法人制度是民法基础理论之一,它对于民法其它制度的预设具有重大意义.然中国学术界对法人的主体建构问题尚欠缺系统研究.基于此,该文试图运用历史、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对这一问题就其历史成因、制度功能、构成要件、具体设置等问题进行详细地分析和探讨,以期对中国民事主体制度合理化建设有所裨益.该文共分六章.第一章考察了民事主体制度的渐进演变.在该章中,作者详细剖析了民事主体的历史发展过程,认为民事主体制度并不是固定一成不变的结构,而是一个发展变化着的体系,主体制度是观念的产物,并不是当然的事物,是立法思维选择的结果.在第一章的基础上,第二章对法人本质学说进行了分析和辩证,认为法人民事主体地位的确立,是法律依一定价值判断对现有实体有选择承认的结果.不同时代有不同的价值需求,民事主体制度自然也要因应其立法基础的变化,而不应固守拘泥于其一特定结构模式.第三章对法人的人格要素进行了探析.一个组织体之所以能够被作为法人对待,是因为具有特定化的性质,法人特定化必须具备名称、组织机构、场所、财产等要素.法人财产独立,只是要求在对外关系上能够以自己名义为财产法律关系的载体为已足.能够独立承担责任不是法人成立的条件.第四章考察了非法人团体的法律地位.从比较法角度,承认非法人团体具有一定的民事主体地位,事实上已成为各国理论和立法的发展趋势.在中国立法上,非法人团体的法律地位仍不明确化,理论界也存有较大歧义,民事主体的建构因此裹足不前.第五章研究了团体的民事能力.认为法人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平等的,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也是平等的.但行为能力是不同的,出于社会宏观利益的需求,法律可以对法人的行为能力进行限制.民事责任能力是指自己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是民事主体的固有属性,它与免责条件不是同一的概念,就法人和其成员的责任关系看呈现出多元的发展趋势,既有成员对法人的债务承担单一的有限责任或单一的补充连带责任,同时亦存在两种责任并存在情况.第六章研究了法人主体制度在中国民法的重塑问题.在正确建立法人人格要素和认识主体民事能力的基础上,进行规则重组,将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纳入法人制度,建立西方概念下的法人主体结构模式.
其他文献
可预见性的概念贯穿于英美合同法与侵权法,这一概念以道德基础,去除了其中的个体化因素,而代之以理性人标准;在现代法学中,它又受到了经济学中“经济人”概念的影响。可预见标准与
形象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姓名等人格要素的商业价值所拥有的权利,它是一种财产权,可以转让和继承.在美国,形象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受到普通法或州立法的保护,大部分
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得到了飞速的发展,社会也随之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直接导致了社会中人们价值观、道德观以及世界观等的变化,而作为社会组织的细胞,婚恋观也深受
劳动教养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从1955年正式确立至今,作为政府控制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手段,它在维护政治稳定及社会治安秩序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目前劳动教养制
海上战略通道是全球经济现代化的生命线。印度洋上的重要航道就出现过被封锁的情况,国际航道的相对稀缺,使大国之间围绕“咽喉”航道的争夺加剧,同时也相应地刺激某些行为体对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