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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目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但是关于它的争论却从未平息。这种状况不但影响了对该问题研究的深入,而且使司法实践处于混乱之中。对非法占有目的予以系统研究,以求澄清混乱,消除分歧,将该问题引向深入,无论于理论还是实践,都具有重大意义。 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争议,首先肇事于对其含义的不同理解。有从占有的本义对其理解者,有从非法占有目的的附加含义对其理解者,我国近年来大多数学者则是将其理解为“不法所有”或“非法所有”。然而,非法占有目的是一个内涵不断变化、外延不断扩充的概念,给其一个准确的解释,实非易事。上述观点要么扩大了要么缩小了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均有明显的缺陷。笔者试用比较研究的方法,结合我国现状,综合利弊,将其界定为:“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排除占有人(包括非法占有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而取得事实上的支配权,并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 如果将非法占有目的的实质界定为犯罪动机,无疑将取消其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这是违背刑法基本理论的,因此,其实质为犯罪目的这一定性是不能被改变的。非法占有目的作为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既表明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行为对法益的侵害程度,成为了违法性的评价要素,又能够发挥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功能,成为了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非法占有目的和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两者具有不同的内容,属于不同的层次,因此,非法占有目的具有独立性,而并非被直接故意所包容。 被刑法明文规定的非法占有目的是法定的非法占有目的,没有被规定而在理论上又是某些犯罪成立时所必备的非法占有目的,则是非法定的非法占有目的,对于后者是否存在,中外一直存在“不要说”和“必要说”的争议。显然“必要说”具有较大的合理性,但赞同者大多是就事论事予以求证,论证角度不够妥当。笔者从开放的构成要件的角度予以详细论述,给了“必要说”以强有力的支持。 非法占有目的作为刑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对相关问题的解决发挥着重要作用。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象,存在着“物质说”和“价值说”的对立,若采用“物质说”,则一时盗用、骗用的行为人便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若采用“价值说”,则反之。非法占有目的不但可以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而且还可以对财产罪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