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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物权的基础不是物权公示原则,而是特定地域或行业内公众的共识,与法律物权相比,是一种民粹的、草根的权利。房产事实物权在我国广泛存在,为充分保护物之归属人的利益,必须注重对房产事实物权人的保护,以利于定纷止争,维护良好的物权秩序。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五章: 第一章研究了我国房产事实物权现状,指出对房产事实物权的保护属于物权法基本范畴,并通过阐述其与法律物权、占有的区别及性质,分析了房产事实物权在我国的主要表现形式。 第二章结合事实物权与法律物权区分的法理基础——物权合意与公示方式为内容与形式的关系,从理论和实践的层面分析了保护房产事实物权的必要性,并分析了我国现行以登记表征的法律物权的不足,为构建房产事实物权的保护机制提供了研究的突破口。 第三章通过考察两大法系房产物权法律保护的区别,指出两大法系所采态度的不同在于各自对物权公示原则所采立法的不同。要切实对房产事实物权进行保护,必须在物权公示原则的指引下进行。 第四章指出房产事实物权有其本身的效力范围,在不涉及第三人的情形,仅在权属争议的当事人之间,需对其进行保护,其与房产登记公示的制度价值并不冲突。 第五章从两个方面探究房产事实物权人利益的保护方法,一是承认房产登记以外具备物权意思表示形式要件的其他行为;一是以不损害第三人利益为原则,通过平衡房产事实物权与法律物权的关系,区分情形对其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