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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起诉是近几年来检察机关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所作的有益探索,是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式的创新,它是指针对遭受损害的国有资产或社会公共利益,监管部门不行使或怠于行使自己的监管职责,检察机关以监督者的身份,督促有关监管部门履行自己的职责;如果案件性质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获得司法救济的,检察机关督促有关监管部门提起民事诉讼,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项民事行政检察制度。但是,督促起诉毕竟是一项创新性工作,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作为支撑,其存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质疑,这项制度能否实现法律化还有待进一步考证。本文从检察权的法律监督属性出发,结合有关督促起诉法律性质的现有学说和观点,对督促起诉的法律性质和法理依据进行了分析,最终得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本质是对公权力的监督,检察机关督促起诉基于和来源于法律监督权,因此应当着眼和定位于对公权力的监督,具体是对行政机关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等行政不作为的监督,并以此为基础来研究督促起诉的对象和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