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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法学界往往从解释体制和解释方法这两个角度探讨司法解释问题,这种做法导致了对该问题的研究始终难以深入。因为首先,我国的法律解释体制迥异于西方法制发达国家,于是在研究这一问题的过程中很难做到知识沟通,研究不免陷入闭门造车的困境;其次,由于法律解释方法具有普遍的意义,所以早已为法律共同体所广泛分享,这使得独立地探讨司法解释的方法必然出现萧规曹随、刻板因循的尴尬局面。而在本文中,笔者选取了法理学的进路,对涉及司法解释的那些本源性的问题进行了哲学思考,同时将这一问题置于法律的成长模式当中进行考察,因此无疑具有一定的创新价值。本文从三个方面讨论与司法解释相关的法律问题:首先从法学本体论的角度考察司法解释是什么。其内容一方面是与解释、法律解释联系起来探索司法解释的流变;另一方面侧重介绍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司法解释的制度外观。对于什么是司法解释并不采取定义性的方法加以界定,而是采用描述性的方法,目的在于为本文的写作尽量设定一个较为开放的讨论范围;然后研究司法解释的价值理性问题,其内容主要是证实司法解释对于法律适用、法律发展的必要性。研究方法是将司法解释置于法律适用的过程当中加以考察,同时论证它与各种形式成文法渊源之间的互动关系,主要着力于发掘司法解释的法创造价值,同时论证其实质合理性,目的在于探讨司法能动主义与司法解释的体用关系;最后集中考察司法解释的工具理性问题,归属于法学方法论的范畴。主要着力于论证司法解释的形式合理性,在详细介绍并比对各种司法解释方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了司法解释方法发展变化的趋势,附带着讨论了超越解释的问题。本文无意于在具体的层面上讨论某一法域司法解释的体制、方法问题,而是采取一种哲学的进路,集中探讨涉及司法解释的那些带有普遍性、基础性以及深刻复杂性的问题。在探讨这些问题的同时提出了在法律成长的过程中由立法者激变法律,而由司法者渐变法律的理念,并设计了它们良性互动、以利法律成长的模式。整篇文章的论证方法是解释性的,即在对司法解释问题进行充分地利益衡量之后进一步提出作者自己的价值判断,最终的结论是倡导一种更具法创造精神的司法解释。文章的创新之处在于从成文法与司法解释的互动关系中动态地把握司法解释的法创造功能,同时明确区分了立法和司法各自对于法律成长的作用并证实了它们之间的互动关系,因此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讨论司法解释问题时往往讨论其体制和方法的惯常做法。